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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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疏散

4.0.1 (说明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第 3 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住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 100m 时,其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并应符合《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1.3 条的规定;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建筑外保温)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1 条建筑分类要求,按公共建筑要求执行。
4.0.2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商业建筑内设有与地下车库连通的自动扶梯(倾斜式自动步道)时,自动扶梯(倾斜式自动步道)部分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形成独立的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式自动步道)与商业部分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设置满足甲级防火门要求的逃生门;
    2 自动扶梯(倾斜式自动步道)与车库部分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3.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防火卷帘进行保护,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作为逃生门,逃生门应靠近车库安全出口。
    注:实际工程中,在商业综合体中往往设置便于购物的自动扶梯(自动步道)与车库连通,而规范未对此进行规定。考虑自动扶梯(自动步道)距离较长,且步道上有手推车等不利情况,故要求上下两端设置甲级防火门,便于疏散。为便于图审、验收,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2 条有关中庭的规定,进行明确。
4.0.3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 6.0.2 条的要求;当相邻防火分区共用一部疏散楼梯间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共用;
    2 共用楼梯间的每个防火分区应有各自独立的安全出口;
    3 开向共用楼梯间(或前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服务于住宅地下附属部分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间不能作为车库不同防火分区的共用楼梯间。
4.0.4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0 条)公共建筑中商店营业厅、展厅采用剪刀楼梯间用于解决疏散宽度时,应计作一个安全出口,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当多层公共建筑商店营业厅、展厅需要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两个梯段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厅内任意一点到两个安全出口的直线夹角小于 45°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22m(27.5m)。
    有明确走道和房间的多层公共建筑中,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12.5m)。
4.0.5 独立建造的(除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托幼设施外)一、二层小型商业服务设施,采用敞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 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 2 层,且 2 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
    3 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 2 个疏散出口。
4.0.6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一、二层且形成独立防火单元的商店,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分隔要求时,其人员安全疏散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但其他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确定。
4.0.7 当公共建筑内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安全出口,夹层内人员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
    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22 日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对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复函(建规字〔2018〕5 号),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进行了转发。
4.0.8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条)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400㎡ 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的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17 条第 4 款规定执行外,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第 5.5.17 条第 3 款规定执行。
4.0.9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条第 2 款、第 5.5.29 条第 2 款、第 6.4.2 条第 4 款、第 6.4.3 条第 6 款)
    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首层梯段踏步前缘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当首层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包含合用前室)时,楼梯间门至室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 年(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5.5.17 条第 2 款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 30m 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
4.0.10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中第 5.5.17 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 当房间内任一点均有两个及以上疏散方向且房间疏散门均为安全出口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8m;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距离可增加 25%。
    注:根据规范编制组给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复函(建规字〔2021〕1 号),明确歌舞娱乐房间的疏散距离要求。
4.0.11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7.1.10 条)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后,应分别直通室外;当确有困难时,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可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共用疏散走道通至室外。
    当因建筑平面受限,地下楼层的人员疏散需通过消防电梯前室进入封闭楼梯间时, 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应能满足合用前室面积的要求。
    注:
    1 《通规》未明确分隔后的楼梯间在首层的布置形式,对于住宅建筑、交通核未贴邻外墙的建筑,在首层分隔后独自直通室外有难度,结合规范编制组的宣贯作此规定;
    2 分隔后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往往为封闭楼梯间,但位于地上楼层消防电梯在地下楼层的前室内,形成类似合用前室的情况,该种情况仍要满足合用前室的面积要求。
4.0.12 首层利用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疏散至室外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通道处净高≤6m 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 6m;
    2 当 6m<通道处净高≤10m 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是层高的 1.2~1.5 倍;
    3 当通道处净高>10m 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是层高的 2.0 倍,且宽度不应小于3m。
    注:当首层架空且安全出口部位具备空气对流条件,无烟气聚集隐患时,可不按此条执行。
4.0.13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20 条)第 5.5.20 条表 5.5.20-1 中楼梯的疏散宽度计算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4.0.14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21 条)规范中未明确疏散人数计算标准的公共场所应按以下要求计算:
    1 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剧场的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 1.2 倍计算;其他有固定座位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2 健身房、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宜按照更衣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
    3 游泳池的人员密度按游泳池(水面面积)4.6 m²/人计算,其他部位(建筑面积)2.8 ㎡/人计算。
4.0.15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当埋深大于 10m 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为 3 层或多于 3 层时,应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表 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 当埋深不大于 10m(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表 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 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条第 4 款的规定。
4.0.16 (补充 GB 50067-2014 第 6.0.1、6.0.6 条)中小学校地下车库中设有地下、半地下学生接送等候区时,接送等候区应划分为独立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中民用建筑相关要求执行。
4.0.17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2 条)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的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完全独立计算时,上部高楼层区域和下部低楼层区域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按照其实际服务楼层建筑高度确定。
4.0.18 一栋住宅建筑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且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注:针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5 条中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²、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在实际工程中,住宅建筑设置的金属竖向梯大多在采光窗井中,基本无法使用。为便于住宅地下室第二安全出口的有效性,故作此规定。此种情况不应为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
4.0.19  (补充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条第 2 款、第 6.4.3 条第 6 款)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该前室无论面积大小,均应满足防烟性能,详见本指南 6.2.3 条; 装修应采用 A 级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交通疏散以外的其他功能。
    注:实际工程中常有将首层扩大前室面积扩得很大、高度很高,甚至整层且高度达到 2 层及以上的通高空间, 对防烟措施如何做进行明确。
4.0.20 (补充 GB 55037-2022 第 7.1.2 条)平面布置中同一使用功能类型的大空间内分隔有同类属性的小房间时,小房间内人员可以通过大空间进行疏散,但小房间内的疏散距离应从房间内任一点计算至大房间的疏散门。
    注:针对规范中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的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常常有大空间中分隔有多个小房间的情况,对疏散门的理解不清晰,故进行明确。
4.0.21 地下车库中当设备用房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设备用房所在防火分区应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该车库防火分区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4.0.22 当双拼、联排等住宅地上不大于 3 层时,其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 15m 处;
    2 户内最远房门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 1.5倍计算;当疏散距离超过 22m 时,应有通向屋面、露台避难的措施;
    3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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