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25204-2026
5 性能要求
5.1 灭火装置要求
5.1.1 外观、结构、水平回转角和俯仰回转角
灭火装置外表应无腐蚀、起泡、剥落现象,无明显划痕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其灭火部件回转机构启动和停止应动作无误。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水平回转角不应小于180°,最小俯角不应大于-90°,最大仰角不应小于+30°。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水平回转角不应小于 180°。
5.1.2 性能参数
喷射介质为水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喷射介质为泡沫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喷射介质为水 / 泡沫两用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5.1.1 外观、结构、水平回转角和俯仰回转角
灭火装置外表应无腐蚀、起泡、剥落现象,无明显划痕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其灭火部件回转机构启动和停止应动作无误。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水平回转角不应小于180°,最小俯角不应大于-90°,最大仰角不应小于+30°。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水平回转角不应小于 180°。
5.1.2 性能参数
喷射介质为水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喷射介质为泡沫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喷射介质为水 / 泡沫两用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5.1.3 高低温性能
灭火装置应按 6.1.3 进行高低温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产生启动或射流等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不应有破坏涂覆或腐蚀现象。
5.1.4 耐湿热性能
灭火装置应按 6.1.4 进行恒定湿热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产生启动或射流等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不应有破坏涂覆或腐蚀现象,并能正常启动和射流。
5.1.5 绝缘电阻
灭火装置应按 6.1.5 进行绝缘电阻的试验。灭火装置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20MΩ。
5.1.6 介电强度
灭火装置应按 6.1.6 进行介电强度的试验,应能承受频率为 50Hz、电压 1500V、历时 1min 的耐压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5.1.7 环境光抗干扰能力
灭火装置应按 6.1.7 进行环境光抗干扰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产生启动或射流等误动作。
5.1.8 电压波动适应能力
灭火装置应按 6.1.8 进行电压波动适应能力试验,在额定电压的-10%~10% 的范围内,应能正常启动和工作。
5.1.9 电磁兼容
灭火装置应按 6.1.9 进行电磁兼容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产生启动或射流等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启动和工作。
5.1.10 隔爆要求
具有隔爆要求的灭火装置(除集中控制器外)应符合 GB/T 3836.1、GB/T 3836.2 的规定。
5.1.11 灭火性能
5.1.11.1
喷射介质为水或水 / 泡沫两用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从自动喷射开始,3min 内应喷水扑灭 2A 灭火级别。
5.1.11.2
喷射介质为泡沫或水 / 泡沫两用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从自动喷射开始,3min 内应喷泡沫混合液扑灭 8B 灭火级别。
5.1.11.3
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从自动喷射开始,3min 内应喷水扑灭 1A 灭火级别。
5.1.11.4
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从自动喷射开始,6min 内应喷水扑灭 1A 灭火级别。
5.2 电源供配要求
5.2.1 灭火部件供电电源要求
灭火部件的供电电源满足以下要求:
a) 应采用不大于 36V 的直流电源;
b) 电源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应实行电路上的隔离;与其他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也应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5.2.2 系统后备电源供配要求
系统应按 6.2.2 进行后备电源的试验,应至少设有两路电源接线口,任意一路电源应能无中断切换供电,其中一路电源应为不间断电源。用于监视状态时,不间断电源的使用时间不应小于 8h;用于启动 2 台灭火装置同时进行定位、射流动作时,不间断电源的使用时间不应小于 1h。
5.3 现场档案视频记录要求
系统现场档案视频记录时间不应小于 24h。
5.4 系统运行可靠性
系统应按 6.4 进行运行的可靠性试验,经历连续 6 次点火触发启动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5.5 控制系统要求
5.5.1 自动控制功能
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探测、定位与灭火的功能。
5.5.2 火警自动通信功能
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各种联动控制设备自动通信的功能。当灭火装置完成自动跟踪定位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并能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传送报警和控制信号。
5.5.3 联动控制及显示功能
灭火装置的现场控制器和集中控制器应具备联动控制及视频显示功能,现场控制器的视频显示器有效显示画面的对角线长度应不小于 100mm,集中控制器的视频显示器有效显示画面的对角线长度应不小于 240mm。联动控制应具备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功能。
5.5.4 现场控制器
5.5.4.1 配备要求
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应单独配备 1 台现场控制器;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应配备现场控制器。
5.5.4.2 功能要求
现场控制器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所有功能应有物理按键;
b) 能控制灭火部件的水平、俯仰回转动作、射流状态转换;
c) 能控制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并能记录保存动作状态;
d) 能远程启动消防泵,但不应自动或远程停止消防泵;
e) 能显示灭火装置启动、报警、消防泵、自动控制阀、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状态;
f) 能显示灭火部件的实时工作压力;
g) 有现场实时画面的视频显示功能;
h) 有防误操作的功能;
i) 有紧急关闭阀门的功能;
j) 有手动和自动复位至初始监控状态的功能;
k) 有自检功能;
l) 有阀门断线检测功能;
m) 有声、光报警功能,报警声压级应不小于 60dB (A) 且不大于 115dB (A);
n) 有消声复位功能;
o) 有存储和记录报警、故障动作状态信息的功能。
5.5.5 集中控制器
集中控制器除应符合 5.5.4.2 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功能。
a) 与灭火装置、现场控制器通信的功能。
b) 通信故障显示功能(包括与灭火装置通信故障和现场控制器通信故障),当故障发生时,控制器应在 30s 内发出与火警和运行指示有明显区别的光信号,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c) 报警显示功能。当灭火装置对火源定位成功后,集中控制器应在 10s 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通过电子地图标识出启动的灭火装置,并予以保持,直至复位;对于带有多个灭火装置的集中控制器,当有新的火灾发生时,控制器应能分别标识出启动的灭火装置。
d) 对灭火装置和阀门电源的控制功能。
e) 存储和打印记录报警、故障信息的功能。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 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f) 灭火装置启动时,自动显示该灭火装置的视频画面。
g) 采用 AC220V/50Hz 主电源,电源线输入端设接线端子。
h) 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i) 设物理控制按键和其他控制方式,物理控制按键故障时,通过其他非物理按键方式控制灭火系统内所有设备。
j) 自动控制状态下,集中控制器最多开启 2 台射流型灭火装置。
k) 当集中控制器故障时,现场控制器应能正常控制灭火装置。当现场控制器故障时,集中控制器应能正常控制灭火装置。
5.6 探测组件要求
5.6.1 灭火装置的启动探测组件类型和定位探测组件类型应分别不少于 2 种。任意 1 种启动探测组件响应后应能独立启动灭火装置,应至少 2 种定位探测组件响应后才能开启射流。
5.6.2 定位探测组件定位到火源后,现场控制器和集中控制器应显示定位成功信息。
5.7 灭火部件要求
5.7.1 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应符合 GB 19156 的规定。
5.7.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灭火部件的过流部件应采用铜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 06Cr19Ni10 不锈钢的耐腐蚀材质制造。采用其他金属材质制造的应进行防腐蚀处理,经盐雾腐蚀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使用,且无起层、剥落或肉眼可见的点蚀凹坑。
5.7.3 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在水平回转角和俯仰回转角的全部范围内完成 500 次连续动作试验后,应无故障。
5.7.4 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应在主流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2.5 级)和压力传感器(精度不低于 ±1.0% FS);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应在主流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压力传感器(精度不低于 ±1.0% FS)。
5.7.5 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灭火部件的受压部分进行水压密封试验后,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5.7.6 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灭火部件的受压部分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后,应无渗漏、裂纹及变形缺陷。
5.8 系统的消防供液要求
系统(储罐式供液除外)应至少配有消防泵组、管路和阀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必要时)及相应的消防附件,并能自动射流灭火。
灭火装置应按 6.1.3 进行高低温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产生启动或射流等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不应有破坏涂覆或腐蚀现象。
5.1.4 耐湿热性能
灭火装置应按 6.1.4 进行恒定湿热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产生启动或射流等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不应有破坏涂覆或腐蚀现象,并能正常启动和射流。
5.1.5 绝缘电阻
灭火装置应按 6.1.5 进行绝缘电阻的试验。灭火装置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20MΩ。
5.1.6 介电强度
灭火装置应按 6.1.6 进行介电强度的试验,应能承受频率为 50Hz、电压 1500V、历时 1min 的耐压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5.1.7 环境光抗干扰能力
灭火装置应按 6.1.7 进行环境光抗干扰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产生启动或射流等误动作。
5.1.8 电压波动适应能力
灭火装置应按 6.1.8 进行电压波动适应能力试验,在额定电压的-10%~10% 的范围内,应能正常启动和工作。
5.1.9 电磁兼容
灭火装置应按 6.1.9 进行电磁兼容试验。试验期间灭火装置不应产生启动或射流等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启动和工作。
5.1.10 隔爆要求
具有隔爆要求的灭火装置(除集中控制器外)应符合 GB/T 3836.1、GB/T 3836.2 的规定。
5.1.11 灭火性能
5.1.11.1
喷射介质为水或水 / 泡沫两用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从自动喷射开始,3min 内应喷水扑灭 2A 灭火级别。
5.1.11.2
喷射介质为泡沫或水 / 泡沫两用的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从自动喷射开始,3min 内应喷泡沫混合液扑灭 8B 灭火级别。
5.1.11.3
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从自动喷射开始,3min 内应喷水扑灭 1A 灭火级别。
5.1.11.4
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从自动喷射开始,6min 内应喷水扑灭 1A 灭火级别。
5.2 电源供配要求
5.2.1 灭火部件供电电源要求
灭火部件的供电电源满足以下要求:
a) 应采用不大于 36V 的直流电源;
b) 电源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应实行电路上的隔离;与其他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也应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5.2.2 系统后备电源供配要求
系统应按 6.2.2 进行后备电源的试验,应至少设有两路电源接线口,任意一路电源应能无中断切换供电,其中一路电源应为不间断电源。用于监视状态时,不间断电源的使用时间不应小于 8h;用于启动 2 台灭火装置同时进行定位、射流动作时,不间断电源的使用时间不应小于 1h。
5.3 现场档案视频记录要求
系统现场档案视频记录时间不应小于 24h。
5.4 系统运行可靠性
系统应按 6.4 进行运行的可靠性试验,经历连续 6 次点火触发启动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5.5 控制系统要求
5.5.1 自动控制功能
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探测、定位与灭火的功能。
5.5.2 火警自动通信功能
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各种联动控制设备自动通信的功能。当灭火装置完成自动跟踪定位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并能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传送报警和控制信号。
5.5.3 联动控制及显示功能
灭火装置的现场控制器和集中控制器应具备联动控制及视频显示功能,现场控制器的视频显示器有效显示画面的对角线长度应不小于 100mm,集中控制器的视频显示器有效显示画面的对角线长度应不小于 240mm。联动控制应具备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功能。
5.5.4 现场控制器
5.5.4.1 配备要求
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应单独配备 1 台现场控制器;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应配备现场控制器。
5.5.4.2 功能要求
现场控制器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所有功能应有物理按键;
b) 能控制灭火部件的水平、俯仰回转动作、射流状态转换;
c) 能控制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并能记录保存动作状态;
d) 能远程启动消防泵,但不应自动或远程停止消防泵;
e) 能显示灭火装置启动、报警、消防泵、自动控制阀、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状态;
f) 能显示灭火部件的实时工作压力;
g) 有现场实时画面的视频显示功能;
h) 有防误操作的功能;
i) 有紧急关闭阀门的功能;
j) 有手动和自动复位至初始监控状态的功能;
k) 有自检功能;
l) 有阀门断线检测功能;
m) 有声、光报警功能,报警声压级应不小于 60dB (A) 且不大于 115dB (A);
n) 有消声复位功能;
o) 有存储和记录报警、故障动作状态信息的功能。
5.5.5 集中控制器
集中控制器除应符合 5.5.4.2 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功能。
a) 与灭火装置、现场控制器通信的功能。
b) 通信故障显示功能(包括与灭火装置通信故障和现场控制器通信故障),当故障发生时,控制器应在 30s 内发出与火警和运行指示有明显区别的光信号,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c) 报警显示功能。当灭火装置对火源定位成功后,集中控制器应在 10s 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通过电子地图标识出启动的灭火装置,并予以保持,直至复位;对于带有多个灭火装置的集中控制器,当有新的火灾发生时,控制器应能分别标识出启动的灭火装置。
d) 对灭火装置和阀门电源的控制功能。
e) 存储和打印记录报警、故障信息的功能。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 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f) 灭火装置启动时,自动显示该灭火装置的视频画面。
g) 采用 AC220V/50Hz 主电源,电源线输入端设接线端子。
h) 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i) 设物理控制按键和其他控制方式,物理控制按键故障时,通过其他非物理按键方式控制灭火系统内所有设备。
j) 自动控制状态下,集中控制器最多开启 2 台射流型灭火装置。
k) 当集中控制器故障时,现场控制器应能正常控制灭火装置。当现场控制器故障时,集中控制器应能正常控制灭火装置。
5.6 探测组件要求
5.6.1 灭火装置的启动探测组件类型和定位探测组件类型应分别不少于 2 种。任意 1 种启动探测组件响应后应能独立启动灭火装置,应至少 2 种定位探测组件响应后才能开启射流。
5.6.2 定位探测组件定位到火源后,现场控制器和集中控制器应显示定位成功信息。
5.7 灭火部件要求
5.7.1 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应符合 GB 19156 的规定。
5.7.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灭火部件的过流部件应采用铜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 06Cr19Ni10 不锈钢的耐腐蚀材质制造。采用其他金属材质制造的应进行防腐蚀处理,经盐雾腐蚀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使用,且无起层、剥落或肉眼可见的点蚀凹坑。
5.7.3 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在水平回转角和俯仰回转角的全部范围内完成 500 次连续动作试验后,应无故障。
5.7.4 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应在主流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2.5 级)和压力传感器(精度不低于 ±1.0% FS);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灭火部件应在主流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压力传感器(精度不低于 ±1.0% FS)。
5.7.5 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灭火部件的受压部分进行水压密封试验后,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5.7.6 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灭火部件的受压部分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后,应无渗漏、裂纹及变形缺陷。
5.8 系统的消防供液要求
系统(储罐式供液除外)应至少配有消防泵组、管路和阀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必要时)及相应的消防附件,并能自动射流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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