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5部分: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GB27898.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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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关键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1.2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8.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 4 规定的项目。
8.2 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 1 套。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8.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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