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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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至少进行下列试验项目的检验:
    a)功能试验;
    b)报警动作值试验;
    c)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d)响应时间试验;
    e)绝缘电阻试验;
    f)电气强度试验。
7.1.2 生产者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3 使用过程检验
    探测器在出厂后的长期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校准。校准期内,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1.2~5.11.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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