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2026
附录C(规范性) 外壳燃烧性能试验
C.1 通则
商业型探测器的外壳采用非金属材料时,应按照C.2的规定进行外壳燃烧性能试验,并满足C.3的要求。
C.2 试验
C.2.1 试验条件
C.2.1.1 试验用燃烧器具为酒精灯。
C.2.1.2 燃料为95%无水乙醇(分析纯)与5%甲醇(分析纯)的混合物(体积比)。
C.2.1.3 试验应在无通风环境的燃烧实验室、通风柜或试验箱中进行。通风柜或试验箱的容积应不小于0.5m³。如采用试验箱,则应设置观察窗且内表面为深色,试验期间试验箱内无对外通风,并保证试样周围空气的正常热循环。
C.2.1.4 燃烧实验室或试验箱应设置排烟装置,用于试验后排出燃烧产物。排烟装置在试验期间应关闭,在试验后应立即打开。
C.2.1.5 试验场地应采取措施保护试验人员和场地的安全,避免:
a)火灾和爆炸风险;
b)烟雾和毒性产物的吸入;
c)试验产生的毒性物质的残留。
C.2.2 试样制备
C.2.2.1 试样数量为1件。
C.2.2.2 在探测器外壳上截取长度为(80±2)mm宽度为(10±0.5)mm的标准尺寸样条。样条厚度应为外壳实际厚度,且不应超过10mm。厚度应通过使用千分尺分别在样条的中间和两端测量,取三次测量平均值的方式确定。试验前,在距样条受火底边60mm处画出清晰的标记线。
C.2.2.3 如探测器的外壳尺寸不满足样条截取的要求,则应对完整外壳进行燃烧性能试验。
C.2.3 试样状态调节
试验前,应将试样在温度为21℃~25℃、相对湿度为45%~55%的环境条件下,放置至少24h。试样由状态调节环境中取出后,应在2h内完成试验。
C.2.4 试验步骤
C.2.4.1 试验期间,酒精灯应直立摆放,灯内燃料的液面高度不低于灯体高度的50%。酒精灯点燃后应稳定至少2min,调节火焰高度为30mm~40mm。如试样燃烧产生的滴落物、颗粒物可能影响试验结果时,可将酒精灯倾斜摆放,使其底面与水平面夹角为20°。
C.2.4.2 如图C.1所示,试样为标准尺寸样条时,将其垂直固定于酒精灯正上方,夹具夹持试样的长度不应超过10mm。将试验火焰施加在试样底边的中点,应使酒精灯头距试样底边(20±2)mm。当试样燃烧发生伸长或收缩时,应移动酒精灯或试样,使酒精灯头保持距试样底边(20±2)mm。

C.2.4.3 如图C.2所示,试样为完整外壳时,将其整体垂直固定于酒精灯正上方,试验火焰施加在正常使用时最易起燃位置,酒精灯头与最易起燃位置的距离为(20±2)mm。

C.2.4.4 对试样施加火焰后开始计时,同时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及其燃烧滴落物、颗粒物的产生情况。施加火焰30s后,立即移除酒精灯,检查试样是否有余焰或灼热现象,如有记录余焰及灼热现象的保持时间。
C.2.4.5 当试样为标准尺寸样条时,试验结束后,取下试样并擦拭表面,去除表面的燃烧物和烟灰,检查试样的燃烧情况。使用锋利物体(如刀刃)从夹具夹持一端向下依次按压试样的表面,如在某处开始出现脆性、粉化现象,则记录该处为试样炭化部分的起点。
C.3 要求
试样燃烧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试验期间,试样未产生滴落物、颗粒物,或其产生的滴落物、颗粒物无余焰或灼热现象;
b)移除火焰后,试样无余焰或灼热现象,如有,则余焰或灼热能够在3s内熄灭;
c)试样为标准尺寸样条时,炭化部分起点不应高于60mm标记线;
试样为完整外壳时,试验期间不应完全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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