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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系统


7.1.1 (本条删除)
7.1.1A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中与综合管廊有关的规定。
    1 敷设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7.1.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
    2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1.2 综合管廊各舱室应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结合附属设施的设置、火灾概率及其特点等因素,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防火措施:
    1 设置防火构造;
    2 阻燃防护和防止延燃;
    3 设置消防器材;
    4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3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7.1.4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7.1.5 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1.6 (本条删除)
7.1.6A 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综合管廊采用人行通道直接连通时,应在临近监控中心、变电站的端部设置甲级防火门。
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在电力电缆贯穿综合管廊墙体的孔洞处,应实施防火封堵。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7.1.8 综合管廊内应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配电夹层等处配置2具不小于3kg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1.9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10 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GA 306.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A 原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中未纳入,根据要求删除。规定了综合管廊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针对综合管廊消防、防火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增加相关表述,引述相关规定内容。
7.1.2 根据我国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和运营的经验,采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条件,采用相应的消防措施。
7.1.3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条规定。由于综合管廊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能够满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7.1.6A 根据工程实践,按照重点设防的原则,在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综合管廊采用人行通道直接连通时,提出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的要求。
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部位分布有各类管线,为了管线运行安全,有必要将交叉口部位与标准段采用防火隔断进行分隔。按照重点设防的原则,增加了电力电缆穿越孔口的防火要求。
7.1.8 
明确了综合管廊内应在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电缆夹层等配置2具不小于3kg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具体要求。
7.1.9 根据工程实践,综合管廊全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成本较高,后期运行维护不便,按照重点设防的原则,随着智慧电网的技术进步,电力线缆火灾发生概率极低,本次修订不再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础上,加强了防火措施,能够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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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GB/T50838-2015(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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