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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续表A
注:1 单体构筑物工程包括:取水构筑物(取水头部、进水涵渠、进水间、取水泵房等单体构筑物),排放构筑物(排放口、出水涵渠、出水井、排放泵房等单体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泵房、调节配水池、蓄水池、清水池、沉砂池、工艺沉淀池、曝气池、澄清池、滤池、浓缩池、消化池、稳定塘、涵渠等单体构筑物),管渠,调蓄构筑物(增压泵房、提升泵房、调蓄池、水塔、水柜等单体构筑物);
2 细部结构指主体构筑物的走道平台、梯道、设备基础、导流墙(槽)、支架、盖板等的现浇混凝土或钢结构;对于混凝土结构,与主体结构工程同时连续浇筑施工时,其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分项工程验收,可与主体结构工程合并;
3 各类工艺辅助构筑物指各类工艺井、管廊桥架、闸槽、水槽(廊)、堰口、穿孔、孔口、斜板、导流墙(板)等;对于混凝土和砌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工程同时连续浇筑、砌筑施工时,其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等分项工程验收,可与主体结构工程合并;
4 长输管渠的分项工程应按管段长度划分成若干个验收批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式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268-2008表B.0.1和表B.0.2;
5 管理用房、配电房、脱水机房、鼓风机房、泵房等的地面建筑工程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B规定。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检验与验收项目应依照工程合同划分为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单位工程可划分为: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且应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部位。
本表供工程施工使用,具体验收批、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设置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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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基本规定
-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围堰
- 4.3 施工降排水
-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 4.5 地基基础
- 4.6 基坑回填
- 4.7 质量验收标准
-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 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 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 5.5 排放构筑物
- 5.6 进、出水管渠
- 5.7 质量验收标准
- 6 水处理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 6.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 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 6.5 砌体结构
- 6.6 塘体结构
- 6.7 附属构筑物
- 6.8 质量验收标准
- 7 泵房
- 7.1 一般规定
- 7.2 泵房结构
- 7.3 沉井
- 7.4 质量验收标准
- 8 调蓄构筑物
- 8.1 一般规定
- 8.2 水塔
- 8.3 水柜
- 8.4 调蓄池
- 8.5 质量验收标准
- 9 功能性试验
- 9.1 一般规定
- 9.2 满水试验
- 9.3 气密性试验
- 附录A 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C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 附录D 满水试验记录
- 附录E 气密性试验
- 附录F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 附录G 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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