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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作用及作用组合
6.2.1 装配式结构的作用及作用组合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等确定。
6.2.2 预制构件在翻转、运输、吊运、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施工验算,应将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构件运输、吊运时,动力系数宜取1.5;构件翻转及安装过程中就位、临时固定时,动力系数可取1.2。
6.2.3 预制构件进行脱模验算时,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应取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后与脱模吸附力之和,且不宜小于构件自重标准值的1.5倍。动力系数与脱模吸附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系数不宜小于1.2;
2 脱模吸附力应根据构件和模具的实际状况取用,且不宜小于1.5kN/m2。
6.2.2 预制构件在翻转、运输、吊运、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施工验算,应将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构件运输、吊运时,动力系数宜取1.5;构件翻转及安装过程中就位、临时固定时,动力系数可取1.2。
6.2.3 预制构件进行脱模验算时,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应取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后与脱模吸附力之和,且不宜小于构件自重标准值的1.5倍。动力系数与脱模吸附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系数不宜小于1.2;
2 脱模吸附力应根据构件和模具的实际状况取用,且不宜小于1.5kN/m2。
条文说明
6.2.1 对装配式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取值及其组合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6.2.2 条文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相同。
6.2.3 预制构件进行脱模时,受到的荷载包括:自重,脱模起吊瞬间的动力效应,脱模时模板与构件表面的吸附力。其中,动力效应采用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计算;脱模吸附力是作用在构件表面的均布力,与构件表面和模具状况有关,根据经验一般不小于1.5kN/m2。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取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后与脱模吸附力之和。
6.2.2 条文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相同。
6.2.3 预制构件进行脱模时,受到的荷载包括:自重,脱模起吊瞬间的动力效应,脱模时模板与构件表面的吸附力。其中,动力效应采用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计算;脱模吸附力是作用在构件表面的均布力,与构件表面和模具状况有关,根据经验一般不小于1.5kN/m2。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取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后与脱模吸附力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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