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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粮食平房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a,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丙类建筑执行。
6.1.2 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架体系。屋盖结构可采用屋架、拱板、双坡板架、双T板;排架柱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2 刚架体系。主体结构可采用无铰、两铰或三铰门式刚架,包括:
        1)钢筋混凝土结构刚架,屋盖可采用预制板或现浇板。
        2)钢结构刚架、钢梁-钢筋混凝土柱组合结构刚架,屋盖宜采用型钢檩条上铺压型钢板等轻型屋盖。
    3 刚架体系或采用屋架的排架体系,应设置相应的屋盖支撑系统。
    4 平房仓在同一结构单元内可采用横墙与排架混合承重,端部可采用山墙承重。
    5 熏蒸、控温、气调等专用平房仓,宜选用钢筋混凝土墙体,并可采用整体现浇结构。
6.1.3 平房仓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结构类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置温度伸缩缝。排架体系平房仓伸缩缝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要求设置。
    2 沿仓房纵向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或仓房分期建造时宜设置沉降缝。
    3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温度伸缩缝、沉降缝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抗震缝的设置要求。
6.1.4 平房仓结构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1.5 平房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结构抗力设计值进行设计。
6.1.6 平房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设计要求采用相应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地基变形、结构构件变形及裂缝宽度验算。
6.1.7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及冻胀土地区的平房仓,其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6.1.1 粮食平房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中的规定确定。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条文说明第8.0.3条的规定,粮食平房仓抗震设防类别划为丙类。
6.1.2 本条说明如下:
    1、2 综合近年来建设的各类平房仓仓型,本规范对平房仓按结构受力体系进行了分类,鉴于平房仓的堆粮高度增加和对黏土砖的使用限制,本规范建议最好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柱。
    4 考虑到平房仓储存散粮对山墙施加荷载的特殊性,其山墙受力状态与单层工业厂房排架体系受力不同。根据平房仓建设经验总结,只要经过设计、计算,并严格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山墙承重是可行的、安全的。因此,平房仓设计时,可允许在同一结构单元内采用山墙与排架混合承重。
6.1.3 本条说明如下:
    1 平房仓墙体中的柱和水平联梁构成的结构体系。当温差较大且墙体长度较长时,墙中的混凝土体系和砖砌体产生的纵向温度变形不一致,容易在每段墙的端部开间砌体中产生裂缝。
6.1.4 根据现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粮食平房仓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按极限状态计算的内容,本规范有规定的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尚未规定的按国家其他相应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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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503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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