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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条文说明

3.3.1 确定风景区范围是风景区规划的重要内容,并时常成为难题。其主要原因是人均资源渐趋紧缺和资源利用的多重性规律,以及它所涉及的责权利关系调控等因素在起作用。正由于规划确定的风景区范围,就是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所以确定范围的几项原则就显得相当重要其中,对景源特征、景源价值、生态环境等就保障其完整性,不得因划界不当而有损其特征、价值或生态环境;在一些历史悠久和社会因素丰富的风景区划界中,应维护其历史特征,保持其社会延续性,使历史社会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得以保存,并能永续利用;在对待地域单元矛盾时,应强调其相对独立性,不论是自然区、人文区、行政区、线状区等何种地域单元形式,在划界中均应考虑其相对独立性及其带来的主要状态关系;在对待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时,应分析所在地的环境因素对景源保护和需求,经济条件对开发利用的影响、社会背景对风景区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风景区与其社会辐射范围的供需关系,提出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范围。在确定风景区范围时,有时会与原有行政区划发生矛盾,特别是一些原始性较强的山水景观又常处在原有行政区划的边缘或数个行政区划的交接部位,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与科学管理这些景源,这时既可以不受有行政区划的限制,又要在适当的行政主管支持和相关部门协同下,或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或适当协调责权利关系,探讨一种既合理又可行的风景区范围。在提出的方案中,应防止“人和地”分家,应坚持居民与其生存条件一并合理安排的原则。
3.3.2 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和具体界限,必须有明确的标志物为委托,这是防止用三角板或丁字尺在地图上随着划界而在现场无法立桩标界的行为。风景区的标界范围,是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中各种面积计量的基本依据,也是风景区规划水平及其可比性的基础,因而,强调面积计量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是十分必要的。
3.3.3~3.3.4 确定风景区性质是规划阶段的重要原则性问题之一,由于它涉及若干重大原则的论证,因而有时会成为各方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风景区性质表达方式虽然多样,却包含着特征、功能、级别三项基本内容。为了表达出风景区的景观特征,不仅需要从景源评价结论中提取,还要考虑景观和景源同其它资源间的关系,要参照现状分析中关于风景区发展优势和区位因素的论证:为了表达出风景区的功能和级别特征,还将涉及风景区发展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及其在相关范围、相关领域的战略地位,结合风景区的发展动力、发展对策和规划指导思想,拟定风景区的级别定位和功能选择。因此,风景区性质的确定,必须依据典型景观特征及其游览特点,依据风景区的优势、矛盾和发展对策,依据规划原则和功能选择。表述风景区性质的基本文字应该重点突出、准确精练。当争议论点较多时,可辅以重要观点的分期论述,并列于后。其中:景观的典型特征常分成若干个层次表达,最精练的一层仅用一句或若干词组:风景区的主要功能则常从下述七个方面演绎出本风景区的具体功能形式,它们是游憩娱乐、审美与欣赏、认识求知、休养保健、启迪寓教、保存保护培育、旅游经济与生产等;关于风景区的级别,已正式列入三级名单者其级别已肯定,而当规划者认定其有新意义者,也常称谓具有“某级”意义的“原级”风景区。对于尚未定级的风景区,规划者常称谓具有国家级意义、或省级意义、或市县级意义的风景区。
3.3.5 风景区发展的自身性基本目标可以归纳有三:一是融汇审美与生态,文化与科技价值于一体的风景地域;二是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游览设施和时代活力的社会单元;三是独具风景区特征并能支持其自我生存或发展的经济实体。风景、社会、经济三者协调发展,并能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和适应社会持续进步的要求。风景区发展的社会性基本目标也可以归纳有三:一是保护培育国土,树立国家和地区形象的典型作用;二是展示自然人文遗产,提供游憩风景胜地,促进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和协调发展的启迪作用;三是促进旅游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的先导作用。上述形象典型、精神启迪、经济先导等三者协同作用,使人们从这里获得其它领域所无法企及的活力。在规划工作中,风景区发展目标的拟定,要依据风景区的性质,提出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个方面的内容。发展目标的确定是目标分析的结果,也就是提出问题、界定问题、并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当有多个目标时,还应确定各目标之间的优先顺序及其权重,在此基础上建立系统的总体目标框架。为此,就必须涉及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相关地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就要探讨风景区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应该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区的基本方针,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发展中的各种需求,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应使风景区规划的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其步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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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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