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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第4.7.1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条件。
第4.7.2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经济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第4.7.3条 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及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第4.7.4条 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各主要产业的发展内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及其轻重缓急变化;
2.明确旅游经济、生态农业和工副业的合理发展途径;
3.明确经济发展应有利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4.7.5条 空间布局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风景区周边经济、风景区所在地经济等三者的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应有节律的调控区内经济、发展边缘经济、带动地区经济;
2.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的分区分级控制和引导方向;
3.明确综合农业生产分区、农业生产基地、工副业布局及其与风景保护区、风景游览地、旅游基地的关系。

条文说明
4.7.1 风景区的经济发展,是与风景区有关的经济活动引起的,通常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职工地各种资源的维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外来游人的旅游活动等。风景区经济是一种与风景区有着内在联系并且不损害风景的特有经济。虽然具有明显的有限性、依赖性、服务性等特性,但也是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及特殊地区,对地方经济振兴还起着重要的先导作用,因而,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和计划也是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依据。就基本国情和现实看,风景区需要有独具特征的经济实力,需要有自我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经济条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有关建设项目,其选址与而已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要求;风景区规划所确定的旅游设施和基础工程项目以有用地规划,也应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这就加强了风景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此,风景区规划应有相应的经济发展引导规划与之有机配合。
4.7.2 风景区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典型地区,其经济社会发展不同于常规乡村和城市空间,因而,风景区规划中的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也不同于常规的城乡经济发展规划,这个规划重在引导,把常规经济政策和计划同风景区的具体经济条件和性质结合起来,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向和条件。所以,经济发展引导规划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经济现状分析,二是经济发展引导方向,三是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4.7.3 风景区经济发展引导方向,一方面要通过经济资源的宏观配置,形成良好的产业组合,实现最大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要把生产要素按地域优化组合,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使前者的经济结构和后者的空间布局两者合理结合起来,就需要正确分析和把握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例如资源、交通、市场、劳力、集散、季节、经济技术、社会政策等,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权重排序和对策,确保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
4.7.4 风景区的经济结构合理化,要以景源保护为前提,合理利用经济资源,确定主导产业与产业组合,追求规模与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旅游经济和催化作用,形成独具特征的风景区经济结构。在探讨经济结构合理化时,要重视风景区职能结构对其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例如,“单一型”结构的风景区中,一般仅允许第一产业的适度发展,禁止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也只能是有限制的发展;在“复合型”结构的风景区中,其产业结构的权重排序,很可能是旅→贸→农→工副等;在“综合型”结构的风景区中,其产业结构的变化较多,虽然总体上可能仍然是鼓励三产、控制一产、限制二产的产业顺序,但在各级旅游基础或各类生产基地中的轻重缓急变化将是十分丰富的。
4.7.5 风景区经济的空间布局合理化,要以景源永续利用和风景品位提高为前提,把生产要素分构优化组合,合理促进和有效控制各区经济的有序发展,追求经济与环境的统一,充分争取生产用地景观化,形成经济能持续发展、“生产图画”与自然风景协调整合的经济布局。在研讨经济布局合理化时,要重视风景区界内经济和风景区外缘经济与风景区所在地域经济的差异及关系。例如:在有限经营界内经济中,常是挖潜主营一产、限营三产、禁营二产;在重点发展外缘经济中,常在旅游基地或依托城镇中主营三产、配营二产、限营一产;在大力开拓所在地经济中,常在供养地或生产基地中主营一产、二产,在主要客源地开拓三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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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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