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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方案


3.2.1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形式和布置;
    2 结构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各部分的质量和刚度宜均匀、连续;
    3 结构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竖向构件宜连续贯通、对齐;
    4 宜采用超静定结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应增加冗余约束或有多条传力途径;
    5 宜采取减小偶然作用影响的措施。
3.2.2 混凝土结构中结构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及建筑尺度、形状、使用功能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
    2 宜控制结构缝的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设缝对使用功能的不利影响;
    3 可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阶段的临时性结构缝。
3.2.3 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部位的承载力应保证被连接构件之间的传力性能;
    2 当混凝土构件与其他材料构件连接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
    3 应考虑构件变形对连接节点及相邻结构或构件造成的影响。
3.2.4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节省材料、方便施工、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的要求。
条文说明
3.2.1 灾害调查和事故分析表明:结构方案对建筑物的安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与建筑方案协调时应考虑结构体形(高宽比、长宽比)适当;传力途径和构件布置能够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避免因局部破坏引发结构连续倒塌。本条提出了在方案阶段应考虑加强结构整体稳固性的设计原则
3.2.2 结构设计时通过设置结构缝将结构分割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结构缝包括伸缝、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构造缝、防连续倒塌的分割缝等。不同类型的结构缝是为消除下列不利因素的影响:混凝土收缩、温度变化引起的胀缩变形;基础不均匀沉降;刚度及质量突变;局部应力集中;结构防震;防止连续倒塌等。除永久性的结构缝以外,还应考虑设置施工接槎、后浇带、控制缝等临时性的缝以消除某些暂时性的不利影响。
    结构缝的设置应考虑对建筑功能(如装修观感、止水防渗、保温隔声等)、结构传力(如结构布置、构件传力)、构造做法和施工可行性等造成的影响。应遵循“一缝多能”的设计原则,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3.2.3 构件之间连接构造设计的原则是:保证连接节点处被连接构件之间的传力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保证不同材料(混凝土、钢、砌体等)结构构件之间的良好结合;选择可靠的连接方式以保证可靠传力;连接节点尚应考虑被连接构件之间变形的影响以及相容条件,以避免、减少不利影响。
3.2.4 本条提出了结构方案设计阶段应综合考虑的“四节一环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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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0-2010(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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