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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太阳能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 0.2 本规范适用于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中使用以热力制冷为主的太阳能空调系统工程,以及在既有建筑上改造或增设的以热力制冷为主的太阳能空调系统工程。
1.0.3 太阳能空调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空调系统,必须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1.0.5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宗旨。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稳步增长,虽经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但发展的态势一直呈上升趋势,能源的消耗不断攀升,尤其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大量使用,带来能源紧缺、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我国,每年建筑运行所消耗的能源占全国商品能源的21%~24%,这其中很大部分被用来为建筑提供夏季空调及冬季采暖。面对如此严峻的用能环境,只有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太阳能空调把低品位的能源转变为高品位的舒适性空调制冷,对节省常规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制冷功率、太阳辐射照度及空调制冷用能在季节上的分布规律高度匹配,即太阳辐射越强,天气越热,需要的制冷负荷越大时,系统的制冷功率也相应越大。目前,利用太阳能光热转换的吸收式制冷技术较为成熟,国际上一般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同时,吸附式制冷技术也在逐步发展并日趋完善。我国太阳能空调工程的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30年的研究、试验和工程示范,太阳能空调在国内已有较好的应用基础,但仍需要进一步推广。
太阳能空调工程大部分是由太阳能生产企业和太阳能研究机构等自行设计、施工并加以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几个问题:第一,太阳能空调系统设计与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衔接不到位,导致与传统设计有隔阂甚至矛盾,阻碍了太阳能空调的发展;第二,各生产企业的系统设计立足本单位产品,设计的各种系统良莠不齐,系统优化难于实现,更谈不上规模化和标准化;第三,太阳能空调系统中集热系统与民用建筑的整合设计得不到体现;第四,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没有统一标准,通常各自为政,也缺乏技术部门的监管,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第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缺乏科学的指导。因此,本规范的制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太阳能空调的实现有两种方式:一是太阳能光电转换,利用电力制冷;二是太阳能光热转换,利用热能制冷。对于前者,由于大功率太阳能发电技术的高额成本,目前实用性较差。因此,本规范只适用于以太阳能热力制冷为主的太阳能空调系统工程。本规范从技术的角度解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太阳能空调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问题以及相关设备和部件在建筑上应用的问题。这些技术内容同样也适用于既有建筑中增设太阳能空调系统及对既有建筑中已安装的太阳能空调系统进行更换和改造。
1.0.3 太阳能空调系统采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并以燃油、燃气、电等为辅助能源,为民用建筑提供满足要求的良好的室内环境。作为系统,它包含了较多的设备、管路等,需要工程建设中各专业的配合和保证,例如太阳能空调系统中太阳能集热器与建筑的整合设计等,因此必须在建设规划阶段就由设计单位纳入工程设计,通盘考虑,总体把握,并按照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流程一步步进行,这样才可以做到科学、合理、系统、安全和美观的统一。
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出发点是保证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由于太阳能空调发展滞后,随着今后太阳能空调的推广和未来规模化发展,势必会存在大量既有建筑改装太阳能空调系统的现象,而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发展经验,在改造过程中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与否必须率先确定,然后才可以进行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安装。
结构的安全性复核应由建筑的原建筑设计单位、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安全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指导施工。
1.0.5 太阳能空调系统由太阳能集热系统、热力制冷系统、蓄能系统、空调末端系统、辅助能源系统以及控制系统组成,包含的设备及部件在材料、技术要求以及设计、安装、验收方面,均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因此,太阳能空调系统产品应符合这些标准要求。太阳能空调系统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是综合技术,其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与运行管理涉及太阳能和建筑两个行业,与之密切相关的还有许多其他国家标准,其相关的规定也应遵守,尤其是强制性条文。
太阳能空调把低品位的能源转变为高品位的舒适性空调制冷,对节省常规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制冷功率、太阳辐射照度及空调制冷用能在季节上的分布规律高度匹配,即太阳辐射越强,天气越热,需要的制冷负荷越大时,系统的制冷功率也相应越大。目前,利用太阳能光热转换的吸收式制冷技术较为成熟,国际上一般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同时,吸附式制冷技术也在逐步发展并日趋完善。我国太阳能空调工程的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30年的研究、试验和工程示范,太阳能空调在国内已有较好的应用基础,但仍需要进一步推广。
太阳能空调工程大部分是由太阳能生产企业和太阳能研究机构等自行设计、施工并加以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几个问题:第一,太阳能空调系统设计与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衔接不到位,导致与传统设计有隔阂甚至矛盾,阻碍了太阳能空调的发展;第二,各生产企业的系统设计立足本单位产品,设计的各种系统良莠不齐,系统优化难于实现,更谈不上规模化和标准化;第三,太阳能空调系统中集热系统与民用建筑的整合设计得不到体现;第四,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没有统一标准,通常各自为政,也缺乏技术部门的监管,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第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缺乏科学的指导。因此,本规范的制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太阳能空调的实现有两种方式:一是太阳能光电转换,利用电力制冷;二是太阳能光热转换,利用热能制冷。对于前者,由于大功率太阳能发电技术的高额成本,目前实用性较差。因此,本规范只适用于以太阳能热力制冷为主的太阳能空调系统工程。本规范从技术的角度解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太阳能空调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问题以及相关设备和部件在建筑上应用的问题。这些技术内容同样也适用于既有建筑中增设太阳能空调系统及对既有建筑中已安装的太阳能空调系统进行更换和改造。
1.0.3 太阳能空调系统采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并以燃油、燃气、电等为辅助能源,为民用建筑提供满足要求的良好的室内环境。作为系统,它包含了较多的设备、管路等,需要工程建设中各专业的配合和保证,例如太阳能空调系统中太阳能集热器与建筑的整合设计等,因此必须在建设规划阶段就由设计单位纳入工程设计,通盘考虑,总体把握,并按照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流程一步步进行,这样才可以做到科学、合理、系统、安全和美观的统一。
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出发点是保证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由于太阳能空调发展滞后,随着今后太阳能空调的推广和未来规模化发展,势必会存在大量既有建筑改装太阳能空调系统的现象,而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发展经验,在改造过程中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与否必须率先确定,然后才可以进行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安装。
结构的安全性复核应由建筑的原建筑设计单位、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安全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指导施工。
1.0.5 太阳能空调系统由太阳能集热系统、热力制冷系统、蓄能系统、空调末端系统、辅助能源系统以及控制系统组成,包含的设备及部件在材料、技术要求以及设计、安装、验收方面,均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因此,太阳能空调系统产品应符合这些标准要求。太阳能空调系统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是综合技术,其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与运行管理涉及太阳能和建筑两个行业,与之密切相关的还有许多其他国家标准,其相关的规定也应遵守,尤其是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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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太阳能空调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
- 4.3 热力制冷系统设计
- 4.4 蓄能系统、空调末端系统、辅助能源与控制系统设计
- 5 规划与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规划设计
- 5.3 建筑设计
- 5.4 结构设计
- 5.5 暖通和给水排水设计
- 5.6 电气设计
- 6 太阳能空调系统安装
- 6.1 一般规定
- 6.2 太阳能集热系统安装
- 6.3 制冷系统安装
- 6.4 蓄能和辅助能源系统安装
- 6.5 电气与自动控制系统安装
- 6.6 压力试验与冲洗
- 6.7 系统调试
- 7 太阳能空调系统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分项工程验收
- 7.3 竣工验收
- 8 太阳能空调系统运行管理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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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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