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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抢修作业
3.4.1 抢修管理单位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结合应急预案确定抢修方案。
3.4.2 供热管理单位应根据抢修作业需要的停热时间和影响范围,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应对需要停热的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4.3 抢修人员应持证上岗,进入抢修施工现场前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4.4 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必须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3.4.5 抢修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救护受伤人员。
3.4.6 抢修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
3.4.7 抢修人员在未查清事故原因或未消除隐患前不得撤离现场。
3.4.8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抢修作业时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特殊情况应确定具体安全措施,并应经抢修指挥部允许后方可实施。抢修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应随时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抢修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
3.4.9 高空抢修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并应设警戒人员,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需搭设脚手架时应由专业人员实施。
3.4.10 放水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应有专人值守。
3.4.11 在夜间和阴暗空间作业时,作业现场应设置照明和安全警示灯。
3.4.12 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抢修作业,应事先停电并应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等指示牌。
3.4.13 抢修作业过程中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处理。出现不能控制或威胁抢修人员安全的事态时,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撤到安全地带,并应根据需要调整安全警戒范围。
3.4.14 抢修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报告指挥或调度部门,按指令恢复正常供热,并应对抢修作业场地进行清理。
3.4.15 抢修作业的设备安装、焊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相关规定执行。
3.4.16 抢修作业中的临时措施应在正式停热后进行完善。
3.4.17 供热管理单位应在抢修完成、恢复供热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回访,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3.4.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安全起见,比如进行放水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烫服装。
3.4.4 在实际供热过程中,发生过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没有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其他路过不知情人员没有防备,从而在事故现场再次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悲剧。故本条为强条,要求抢修人员在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安全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再次引发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 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抢修范围外安全区域。当事故原因查明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警戒区范围,减小对周边的影响。在供热管理单位的应急预案中,要根据事故或故障的级别分别编制事故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和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并需要定期检查和演练。 检查供热管理单位应急预案中有无此项内容,并可结合事故现场的执行情况采取安全一票否决制。
3.4.6 抢修过程如果作业不规范可能会引发的次生灾害有:开挖时没有采取护坡措施造成坍塌事故,对周边其他市政管线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其他市政泄漏、崩漏、爆炸等,对周边地上、地下构筑物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倾斜、开裂、坍塌等,高温水汽作业烫伤,没有警示标志造成周边行人坠落、烫伤等。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次生灾害的发生。
3.4.8 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死伤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北京市已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其他地区如果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可参照执行。
3.4.10 开启放水阀门时应注意泄水方向,避免烫伤。
3.4.11 在夜间、阴暗时警示灯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过往行人、车辆勿进入抢修施工抢修区域,以避免发生事故。
3.4.14 按照调度指令恢复供热是为了统一调配,防止私自恢复供热带来安全隐患。
3.4.15、3.4.16 正常抢修作业时间允许时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焊接及验收。但在实际抢修作业时,往往由于时间太紧,或者现场条件不具备,抢修指挥部需要当机立断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加以应对,这些临时措施一般根据抢修人员的经验经过现场商定后由指挥部门拍板决定,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停热后需要彻底加以完善。一般都是根据抢修时的实际情况,由供热管理单位决定采取哪些措施,比如有的需要全部重新施工,有的需要重新拍片,有的需要重新做严密性和强度性试验等。
3.4.17 抢修作业因为时间关系有时会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因此需要供热管理单位在抢修作业完成后进行事故现场的回访,目的是检查抢修的效果,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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