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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锅炉本体


4.2.1 发生炉墙及炉顶坍塌、受热面严重泄漏等情况时,应紧急停炉抢修。紧急停炉应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并应将故障炉从系统中解列,然后进行通风冷却,消压放水。
4.2.2 对流管束、水冷壁爆管的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第4.1.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炉膛检查爆管情况;
    2 应根据爆管位置、损坏程度、破口大小等情况确定焊接修补或更新等具体抢修方案;
    3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对流管束、水冷壁管的外观检验、水压严密性试验等,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4.2.3 省煤器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第4.1.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尾部烟道查找省煤器漏点;
    2 应根据漏点来确认省煤器进出口集箱上对应的管口位置;
    3 应根据泄漏管位置、数量、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补焊、封堵或更换局部省煤器管;
    4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省煤器的外观检验、水压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4.2.4 空气预热器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第4.1.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尾部烟道查找空气预热器故障或事故点;
    2 应疏通堵塞的空气预热器管、清理积灰;
    3 应根据空气预热器泄漏管的位置、数量、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封堵或更换局部空气预热器管;
    4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空气预热器的外观检验、风压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4.2.5 炉墙及炉顶坍塌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锅炉本体损坏、坍塌处的保温层和耐火层拆除,并应彻底清除需抢修部位炉墙灰渣;
    2 应选用适用的混凝土浇筑或耐火砖交错砌筑,养护完成后应对抢修部位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9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 抢修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烘炉,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4.2.6 炉排故障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时间内可消除的炉排故障,可在不停止鼓引风机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抢修;
    2 短时间内不能消除的炉排故障,应先停炉后确定抢修方案,再进行抢修;
    3 抢修完毕后应转动炉排试车,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条文说明
4.2.1 为保证锅筒及受热面的安全,紧急停炉操作应按运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首先应先将故障锅炉停炉、解列,退出运行,通过放空门消除压力,待冷却后,放掉锅炉内存水。缓慢降温降压,避免产生热应力或造成设备次生事故。
4.2.2 对流管束、水冷壁爆管的抢修作业要求。
    2 水冷壁管抢修方法包括更换局部管子、局部挖补、点焊、整根更新等。根据发生问题的部位、损坏程度、原因等来确定实施方案。抢修时一般采用局部处理的方法,待停热或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正常检修。
    3 焊接完成后应进行无损伤焊接检验,但生产供热情况不允许时,可进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恢复锅炉运行,待停热或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无损伤焊接检验。
4.2.3 更换省煤器管,需要拆炉墙等,施工工期较长,为尽快恢复运行,可采取封堵省煤器管的方法进行抢修。封堵的最多根数应不超过总根数的1/3。在条件允许时应及时更新封堵的省煤器管。
4.2.5 炉墙及炉顶的抢修,一般工期较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生产运行调度安排。
    3 更新局部炉墙或炉顶时,可以根据炉墙的形式、耐火保温的材料种类、抢修的部位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烘炉曲线、缩短烘炉温升时间。
4.2.6 炉排故障抢修作业要求。
    1 短时间内可消除的炉排故障一般有个别炉排片脱落、减速箱皮带丢转、保险弹簧起跳等等。
    2 短时间内不能消除的炉排故障一般有减速箱电机烧毁、炉排跑偏起拱、大面积炉排片脱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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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 CJJ20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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