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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5.5.6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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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 3.1 一般规定
 - 3.2 监理人员职责
 - 3.3 监理设施
 -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理规划
 - 4.3 监理实施细则
 -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程质量控制
 - 5.3 工程造价控制
 - 5.4 工程进度控制
 -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 6.3 工程变更
 - 6.4 费用索赔
 -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 6.6 施工合同争议
 - 6.7 施工合同解除
 -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 7.1 一般规定
 -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 8.1 一般规定
 - 8.2 设备采购
 - 8.3 设备监造
 - 9 相关服务
 - 9.1 一般规定
 -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 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 附录C 通用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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