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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施工合同解除
	6.7.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下列款项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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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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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 设备采购
 - 8.3 设备监造
 - 9 相关服务
 - 9.1 一般规定
 -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 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 附录C 通用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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