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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7.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7.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
    
	7.3.1 监理文件资料的组卷及归档应符合相关规定。
7.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工程监理单位自行保存的监理档案保存期可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7.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工程监理单位自行保存的监理档案保存期可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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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 3.1 一般规定
 - 3.2 监理人员职责
 - 3.3 监理设施
 -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理规划
 - 4.3 监理实施细则
 -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程质量控制
 - 5.3 工程造价控制
 - 5.4 工程进度控制
 -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 6.3 工程变更
 - 6.4 费用索赔
 -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 6.6 施工合同争议
 - 6.7 施工合同解除
 -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 7.1 一般规定
 -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 8.1 一般规定
 - 8.2 设备采购
 - 8.3 设备监造
 - 9 相关服务
 - 9.1 一般规定
 -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 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 附录C 通用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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