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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试验结果的判断
9.4.1 使用状态试验结果的判断应包括下列检验项目:
1 挠度;
2 开裂荷载;
3 裂缝形态和最大裂缝宽度;
4 试验方案要求检验的其他变形。
9.4.2 使用状态试验应按本标准第5.3.3条、第5.3.4条的规定对结构分级加载至各级临界试验荷载值,并按第9.3节的要求检验结构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等指标是否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9.4.3 如使用状态试验结构性能的各检验指标全部满足要求,则应判断结构性能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9.4.4 混凝土结构需进行承载力试验时,应按本标准第5.3.3条的规定逐级对结构进行加载,当结构主要受力部位或控制截面出现本标准表7.3.3所列的任一种承载力标志时,即认为结构已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本标准第5.3.5条的规定确定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并按第9.3.6条的规定进行承载力检验和判断。
9.4.5 如承载力试验直到最大加载限值,结构仍未出现任何承载力标志,则应判断结构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要求。
条文说明
9.4.1 使用状态试验的检验项目由结构的使用功能和适用性确定。挠度、开裂荷载、裂缝宽度等指标可按照设计规范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要求确定。当结构有舒适性要求时,还应按照本标准第10.3节的方法检验自振频率、振幅、加速度等指标。
9.4.2 使用状态试验主要检验构件的开裂荷载以及构件在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下的挠度、最大裂缝宽度等指标。由于是短期加载试验,而规范的有关限值均考虑了荷载的长期作用效应,因此试验检验允许值均应将规范限值折算为短期荷载试验允许值,该值一般较规范允许值严格。
9.4.3 如在加载到相应的临界试验荷载值之前,任一构件的任一指标超过检验允许值,均应判定结构不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检验要求。根据本标准第5.3.5条确定相应的检验荷载实测值,并将该实测荷载作为结构满足使用状态的最大荷载组合值,可返算结构可承受的最大使用荷载值。
9.4.4 承载力试验中,结构受检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或控制截面出现表7.3.3所列的任何一种承载力标志,都表明结构或构件已达到相应受力类型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试验前应对结构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对其极限承载力和可能出现的标志进行预估。但承载力试验存在不确定性,每种标志对应的临界试验荷载值又不相同,故承载力检验以最先出现的承载力标志来判断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只要试验中出现任何一种检验标志即停止继续加载,并以检验荷载实测值来判断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
出于经济方面考虑,对经试验达不到预定要求的结构,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加固或限制使用荷载的方法,使得结构性能仍能够达到要求;对于同时进行了使用状态与承载力试验的结构,由于两个阶段试验根据检验荷载实测值分别得到的结构可承受最大使用荷载值一般情况下是不同的,而结构应同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要求,故应取较小值。
9.4.5 不同的承载力标志对应的检验要求不同,试验以最早出现的承载力标志进行合格性判断。如最早出现承载力标志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已大于或等于该标志对应的加载系数,则可判断结构满足承载力要求。如加载至第9.1.7条规定的最大限值仍未出现任何承载力标志,则表明结构各承载力标志对应的检验系数实测值均大于允许值,应直接判定受检构件的承载力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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