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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主控项目
13.5.1 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 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 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
13.5.2 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 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
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一般项目
13.5.4 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检验方法:打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
主控项目
13.5.1 第1 款规定是为了防止炉墙及炉拱温度过高,第2 款规定是为了防止烟气升温过急、过高,两种情况都可能造成炉墙或炉拱变形、爆裂等事故,参考《工业锅炉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将后期烟温规定为不应高于160℃;第3 款规定是为防止火焰在不变位置上燃烧,烧坏炉排;第4 款规定是为减少锅筒和集箱内的沉积物,防止结垢和影响锅炉自身的水循环,避免爆管事故。
13.5.2 为提高烘炉质量,参考了有关的资料及一些地方的操作规程,将目前一些规程中砌筑砂浆含水率应降到10%以下的规定修改为7%以下,以提高对烘炉的质量要求。本条又增加了对烘炉质量检验的宏观标准。
13.5.3 锅炉带负荷连续48h 试运行,是全面考核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锅炉设计、制造及燃料适用性的重要步骤,是工程使用功能的综合检验,因此列为强制性条文。
一般项目
13.5.4 为保证煮炉的效果必须保证煮炉的时间。规定了非砌筑和浇筑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应直接进行煮炉的规定,目的在于强调整装的燃油、燃气锅炉安装后要进行煮炉,以除掉锅炉及管道中的油垢和附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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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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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质量管理
- 3.2 材料设备管理
-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 4.1 一般规定
-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 4.4 给水设备安装
- 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 5.1 一般规定
-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 5.3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 6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
- 6.1 一般规定
- 6.2 管道及配件安装
- 6.3 辅助设备安装
- 7 卫生器具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卫生器具安装
- 7.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 7.4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 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 8.1 一般规定
- 8.2 管道及配件安装
- 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 8.4 金属辐射板安装
- 8.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 8.6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 9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管道安装
- 9.3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 9.4 管沟及井室
- 10 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排水管道安装
- 10.3 排水管沟及井池
- 11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管道及配件安装
- 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 12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 12.3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 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锅炉安装
- 13.3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 13.4 安全附件安装
- 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 13.6 换热站安装
- 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检验批质量验收
- 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E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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