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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主控项目

13.5.1 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 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 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

13.5.2 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 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

    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一般项目

13.5.4 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检验方法:打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

条文说明

主控项目

13.5.1 第1 款规定是为了防止炉墙及炉拱温度过高,第2 款规定是为了防止烟气升温过急、过高,两种情况都可能造成炉墙或炉拱变形、爆裂等事故,参考《工业锅炉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将后期烟温规定为不应高于160℃;第3 款规定是为防止火焰在不变位置上燃烧,烧坏炉排;第4 款规定是为减少锅筒和集箱内的沉积物,防止结垢和影响锅炉自身的水循环,避免爆管事故。

13.5.2 为提高烘炉质量,参考了有关的资料及一些地方的操作规程,将目前一些规程中砌筑砂浆含水率应降到10%以下的规定修改为7%以下,以提高对烘炉的质量要求。本条又增加了对烘炉质量检验的宏观标准。

13.5.3 锅炉带负荷连续48h 试运行,是全面考核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锅炉设计、制造及燃料适用性的重要步骤,是工程使用功能的综合检验,因此列为强制性条文。

一般项目

13.5.4 为保证煮炉的效果必须保证煮炉的时间。规定了非砌筑和浇筑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应直接进行煮炉的规定,目的在于强调整装的燃油、燃气锅炉安装后要进行煮炉,以除掉锅炉及管道中的油垢和附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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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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