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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气设备的防水保护
5.3.1 在消防电梯道内或轿厢上部的电气设备,如果其设置在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1 m的范围内,则应设计成能防滴水和防淋水,或者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至少为GB 4208—2008规定的IPX3(见附录D)。
5.3.2 设置在消防电梯底坑地面以上1 m以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至少为IP67。插座和最低的井道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底坑内最高允许水位之上至少0.50 m处。
5.3.3 应保护在井道外的机器区间内和消防电梯底坑内的设备,以免因进水而造成故障。
5.3.4 建筑物应具备适当的措施,确保在消防电梯底坑内的水位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以上。
5.3.5 建筑物应具有符合GB 50045—95(2005年版)的6.3.3.11和GB 50016—2006的7.4.10的排水设施,防止底坑内的水面到达可能使消防电梯发生故障的位置。
5.3.2 设置在消防电梯底坑地面以上1 m以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至少为IP67。插座和最低的井道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底坑内最高允许水位之上至少0.50 m处。
5.3.3 应保护在井道外的机器区间内和消防电梯底坑内的设备,以免因进水而造成故障。
5.3.4 建筑物应具备适当的措施,确保在消防电梯底坑内的水位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以上。
5.3.5 建筑物应具有符合GB 50045—95(2005年版)的6.3.3.11和GB 50016—2006的7.4.10的排水设施,防止底坑内的水面到达可能使消防电梯发生故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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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重大危险列表
- 5 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
- 5.1 环境、建筑物要求
- 5.2 消防电梯基本要求
- 5.3 电气设备的防水保护
- 5.4 消防员被困在轿厢内的救援
- 5.5 轿门和层门
- 5.6 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
- 5.7 控制系统
- 5.8 供电
- 5.9 供电转换
- 5.10 轿厢和层站的控制装置
- 5.11 消防服务通讯系统
- 5.12 易受破坏的区域
- 6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 7 使用信息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EN 81-72:2003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 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电梯的布置
- 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电梯的供电
-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电梯井道内的防水
- 附录E(资料性附录)防火分区的原理
- 附录F(规范性附录)消防电梯的标志
- 附录G(资料性附录)消防员救援原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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