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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控制系统
5.7.1 消防电梯开关应设置在预定用作消防员入口层的前室内,该开关应设置在距消防电梯水平距离2 m范围内,高度在地面以上1.8 m到2.1 m之间的位置。消防电梯开关应采用附录F规定的标志标示。
5.7.2 消防电梯开关的操作应借助于一个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附录B规定的开锁三角形钥匙。该开关的工作位置应是双稳态的,并应清楚地用“1”和“0”标示。位置“1”是消防员服务有效状态。
该服务有两个阶段:阶段1的功能见5.7.7,阶段2的功能见5.7.8。
附加的外部控制或输入仅能用于使消防电梯自动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见0.3e)]并停在该层保持开门状态。消防电梯开关仍应被操作到位置“1”,才能完成阶段1的运行。
5.7.3 在消防电梯开关处于有效状态期间,除下述阶段1的5.7.7c)和阶段2的5.7.8f)所述的反开门装置外,消防电梯的所有安全装置(电气和机械)都应保持有效状态。
5.7.4 消防电梯开关不应取消检修运行控制(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14.2.1.3)、停止装置(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14.2.2)或紧急电动运行控制(见GB 7588—2003的14.2.1.4)。
5.7.5 当处于消防员服务状态时,层站召唤控制或设置在消防电梯井道外的消防电梯控制系统其他部分的电气故障不应影响消防电梯的功能。
与消防电梯在同一群组中的其他任一台电梯的电气故障,均不应影响消防电梯的运行。
5.7.6 为了确保消防员获得对消防电梯的控制不被过度延误,消防电梯应设置一个听觉信号,当门开着的实际停顿时间超过2 min时在轿厢内鸣响。在超过2 min后,此门将试图以减小的动力关闭,在门完全关闭后听觉信号解除。该听觉信号的声级应能在35 dB(A)至65 dB(A)之间调整,通常设置在55 dB(A),而且该信号还应能与消防电梯的其他听觉信号区分开。此功能仅在阶段1有效。
5.7.7 阶段1:消防电梯的优先召回
阶段1可手动或自动进入。
一旦进行阶段1,应确保:
a) 所有的层站控制和消防电梯的轿厢内控制均应失效,所有已登记的呼梯均应被取消;
b) 开门和紧急报警的按钮应保持有效;
c) 可能受到烟和热影响的轿门反开门装置应失效,以允许门关闭;
d) 消防电梯应脱离同一组群中的所有其他电梯独立运行;
e) 到达消防员入口层后,消防电梯应停留在该层,且轿门和层门保持在完全打开位置;
f) 5.11所述的消防服务通讯系统应有效;
g) 如果进入阶段1时消防电梯正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控制状态下,5.7.6规定的听觉信号应鸣响;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14.2.3.4所述的内部对讲系统(如果有)应被启动。当消防电梯脱离上述状态时,该信号应被取消;
h) 正在离开消防员入口层的消防电梯,应在可以正常停层的最近楼层做一次正常的停止,不开门,然后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
i) 在消防电梯开关启动后,井道和机房照明应自动点亮。
5.7.8 阶段2:在消防员控制下消防电梯的使用
消防电梯开着门停在消防员入口层以后,消防电梯应完全由轿厢内消防员控制装置所控制,并应确保:
a) 如果消防电梯是由一个外部信号触发进入阶段1的,在消防电梯开关被操作到位置“1”前,消防电梯应不能运行;
b) 消防电梯应不能同时登记一个以上的轿厢内选层指令;
c) 当轿厢正在运行时,应能登记一个新的轿厢内选层指令,原来的指令应被取消,轿厢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运行到新登记的层站;
d) 一个登记的指令将使消防电梯轿厢运行到所选择的层站后停止,并保持门关闭;
e) 如果轿厢停止在一个层站,通过持续按压轿厢内“开门”按钮应能控制门打开。如果在门完全打开之前释放轿厢内“开门”按钮,门应自动再关闭。当门完全打开后,应保持在打开状态直到轿厢内控制装置上有一个新的指令被登记;
f) 除5.7.7c)规定的情况外,轿门反开门装置和开门按钮应与阶段1一样保持有效状态;
g) 通过操作消防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不大于5 s,再回到“1”,则重新进入阶段1,消防电梯应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本要求不适用于h)所述轿厢内设有消防电梯开关的情况;
h) 如果设置有一个附加的轿厢内消防员钥匙开关。它应用附录F的标志标示,并应清楚地标明位置“0”和“1”,该钥匙仅能在处于位置“0”时才能拔出。
钥匙开关应按下列方法操作:
1) 当消防电梯由消防员入口层的消防电梯开关控制而处于消防员服务状态时,为了使轿厢进入运行状态,该钥匙开关应被转换到位置“1”;
2) 当消防电梯在其他层而不在消防员入口层,且轿厢内钥匙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时,应防止轿厢进一步的运行,并保持门在打开状态。
i) 已登记的轿厢内指令应清晰地显示在轿厢内控制装置上;
j) 在正常或应急电源有效时,应在轿厢内和消防员入口层显示出轿厢的位置;
k) 直到已登记下一个轿厢内指令为止,消防电梯应停留在它的目的层站;
l) 在阶段2期间,5.11规定的消防服务通讯系统应保持有效;
m) 当消防员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时,仅当消防电梯已回到消防员入口层时,消防电梯控制系统才应回复到正常服务状态。
5.7.9 如果消防电梯有两个入口,且消防电梯前室都与消防员入口层的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在同一侧,则应符合下列附加要求:
a) 在轿厢内靠近两个门的位置均应有控制装置:
——其中之一供乘客正常使用;
——靠近前室(参见附录B)的消防员控制装置仅供消防员使用,并应采用消防电梯(见附录F)的标志标示;
注:GB/T 24477《适合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不适用于消防电梯控制装置。
b) 进入了阶段1时,除开门和报警按钮外,供乘客正常使用的控制装置上的其他按钮都应是无效的;
c) 靠近消防电梯前室的消防员控制装置,在进入阶段2时变为有效;
d) 预定不被消防员使用的所有层门,在消防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之前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这些层门的确定取决于建筑设计,见0.3e);
e) 面向消防电梯前室的所有层门,在消防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前都应恢复正常。
5.7.2 消防电梯开关的操作应借助于一个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附录B规定的开锁三角形钥匙。该开关的工作位置应是双稳态的,并应清楚地用“1”和“0”标示。位置“1”是消防员服务有效状态。
该服务有两个阶段:阶段1的功能见5.7.7,阶段2的功能见5.7.8。
附加的外部控制或输入仅能用于使消防电梯自动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见0.3e)]并停在该层保持开门状态。消防电梯开关仍应被操作到位置“1”,才能完成阶段1的运行。
5.7.3 在消防电梯开关处于有效状态期间,除下述阶段1的5.7.7c)和阶段2的5.7.8f)所述的反开门装置外,消防电梯的所有安全装置(电气和机械)都应保持有效状态。
5.7.4 消防电梯开关不应取消检修运行控制(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14.2.1.3)、停止装置(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14.2.2)或紧急电动运行控制(见GB 7588—2003的14.2.1.4)。
5.7.5 当处于消防员服务状态时,层站召唤控制或设置在消防电梯井道外的消防电梯控制系统其他部分的电气故障不应影响消防电梯的功能。
与消防电梯在同一群组中的其他任一台电梯的电气故障,均不应影响消防电梯的运行。
5.7.6 为了确保消防员获得对消防电梯的控制不被过度延误,消防电梯应设置一个听觉信号,当门开着的实际停顿时间超过2 min时在轿厢内鸣响。在超过2 min后,此门将试图以减小的动力关闭,在门完全关闭后听觉信号解除。该听觉信号的声级应能在35 dB(A)至65 dB(A)之间调整,通常设置在55 dB(A),而且该信号还应能与消防电梯的其他听觉信号区分开。此功能仅在阶段1有效。
5.7.7 阶段1:消防电梯的优先召回
阶段1可手动或自动进入。
一旦进行阶段1,应确保:
a) 所有的层站控制和消防电梯的轿厢内控制均应失效,所有已登记的呼梯均应被取消;
b) 开门和紧急报警的按钮应保持有效;
c) 可能受到烟和热影响的轿门反开门装置应失效,以允许门关闭;
d) 消防电梯应脱离同一组群中的所有其他电梯独立运行;
e) 到达消防员入口层后,消防电梯应停留在该层,且轿门和层门保持在完全打开位置;
f) 5.11所述的消防服务通讯系统应有效;
g) 如果进入阶段1时消防电梯正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控制状态下,5.7.6规定的听觉信号应鸣响;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14.2.3.4所述的内部对讲系统(如果有)应被启动。当消防电梯脱离上述状态时,该信号应被取消;
h) 正在离开消防员入口层的消防电梯,应在可以正常停层的最近楼层做一次正常的停止,不开门,然后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
i) 在消防电梯开关启动后,井道和机房照明应自动点亮。
5.7.8 阶段2:在消防员控制下消防电梯的使用
消防电梯开着门停在消防员入口层以后,消防电梯应完全由轿厢内消防员控制装置所控制,并应确保:
a) 如果消防电梯是由一个外部信号触发进入阶段1的,在消防电梯开关被操作到位置“1”前,消防电梯应不能运行;
b) 消防电梯应不能同时登记一个以上的轿厢内选层指令;
c) 当轿厢正在运行时,应能登记一个新的轿厢内选层指令,原来的指令应被取消,轿厢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运行到新登记的层站;
d) 一个登记的指令将使消防电梯轿厢运行到所选择的层站后停止,并保持门关闭;
e) 如果轿厢停止在一个层站,通过持续按压轿厢内“开门”按钮应能控制门打开。如果在门完全打开之前释放轿厢内“开门”按钮,门应自动再关闭。当门完全打开后,应保持在打开状态直到轿厢内控制装置上有一个新的指令被登记;
f) 除5.7.7c)规定的情况外,轿门反开门装置和开门按钮应与阶段1一样保持有效状态;
g) 通过操作消防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不大于5 s,再回到“1”,则重新进入阶段1,消防电梯应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本要求不适用于h)所述轿厢内设有消防电梯开关的情况;
h) 如果设置有一个附加的轿厢内消防员钥匙开关。它应用附录F的标志标示,并应清楚地标明位置“0”和“1”,该钥匙仅能在处于位置“0”时才能拔出。
钥匙开关应按下列方法操作:
1) 当消防电梯由消防员入口层的消防电梯开关控制而处于消防员服务状态时,为了使轿厢进入运行状态,该钥匙开关应被转换到位置“1”;
2) 当消防电梯在其他层而不在消防员入口层,且轿厢内钥匙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时,应防止轿厢进一步的运行,并保持门在打开状态。
i) 已登记的轿厢内指令应清晰地显示在轿厢内控制装置上;
j) 在正常或应急电源有效时,应在轿厢内和消防员入口层显示出轿厢的位置;
k) 直到已登记下一个轿厢内指令为止,消防电梯应停留在它的目的层站;
l) 在阶段2期间,5.11规定的消防服务通讯系统应保持有效;
m) 当消防员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时,仅当消防电梯已回到消防员入口层时,消防电梯控制系统才应回复到正常服务状态。
5.7.9 如果消防电梯有两个入口,且消防电梯前室都与消防员入口层的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在同一侧,则应符合下列附加要求:
a) 在轿厢内靠近两个门的位置均应有控制装置:
——其中之一供乘客正常使用;
——靠近前室(参见附录B)的消防员控制装置仅供消防员使用,并应采用消防电梯(见附录F)的标志标示;
注:GB/T 24477《适合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不适用于消防电梯控制装置。
b) 进入了阶段1时,除开门和报警按钮外,供乘客正常使用的控制装置上的其他按钮都应是无效的;
c) 靠近消防电梯前室的消防员控制装置,在进入阶段2时变为有效;
d) 预定不被消防员使用的所有层门,在消防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之前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这些层门的确定取决于建筑设计,见0.3e);
e) 面向消防电梯前室的所有层门,在消防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前都应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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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环境、建筑物要求
- 5.2 消防电梯基本要求
- 5.3 电气设备的防水保护
- 5.4 消防员被困在轿厢内的救援
- 5.5 轿门和层门
- 5.6 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
- 5.7 控制系统
- 5.8 供电
- 5.9 供电转换
- 5.10 轿厢和层站的控制装置
- 5.11 消防服务通讯系统
- 5.12 易受破坏的区域
- 6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 7 使用信息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EN 81-72:2003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 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电梯的布置
- 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电梯的供电
-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电梯井道内的防水
- 附录E(资料性附录)防火分区的原理
- 附录F(规范性附录)消防电梯的标志
- 附录G(资料性附录)消防员救援原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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