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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²)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条文说明
4.3.1 原规范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和音体室,本次规范调整为幼儿生活用房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幼儿公共活动用房组成。公共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还包括幼儿公共活动用房。为了适应现代幼儿早期教育的需要,幼儿公共活动用房已在多数托儿所、幼儿园内设置。
4.3.2 幼儿生活单元是为了合理、科学地对幼儿进行保育、教养,达到方便管理以及预防疾病的要求,将幼儿日常中的主要房间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每个幼儿班自成一体的格局。其特点是每班独立使用一套用房及家具、设备,强调各班自成体系,之间互不干扰,有利于严格按卫生防疫要求进行隔离,避免幼儿之间的交叉感染。按年龄特点对各年龄段的幼儿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启蒙教育,是我国多数托儿所、幼儿园采用的方式。现代化开放型教育理论提倡可以将不同年龄的幼儿分组、合组进行活动,让不同年龄的幼儿在合理的活动接触中,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集体生活的习惯和集体精神。这种幼儿的教育方式导致了幼儿园生活单元从相对独立的班级活动空间,向公共开放的合组活动空间发展,适应新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方法。但是这种组合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很少采用,因此本规范规定仍按幼儿生活单元设置。
4.3.3 原规范规定:大、中、小型幼儿园的活动室面积均为50m²,本次修订面积有所增加,原因是过去的幼儿园建筑只是看管孩子的场所,幼儿活动内容简单。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模式的改革,大大促进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模式在环境、功能、造型、设施及空间塑造等各方面进一步发展。现在幼儿的静态游戏方式较多,静态游戏活动场地,如角色游戏、智力游戏、桌上作业、医生看病和手工制作等这些均需要一定的场地空间,如不增加面积,势必挤占幼儿的游戏空间,而幼儿的身体机能特点,需要幼儿有大量肢体活动,有利于身体各部分组织、器官和心脏的发育,应该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活动空间。因此在幼儿园设计中要保证足够面积的室内游戏活动空间,应该扩大活动室的面积。
    衣帽储藏间宜各班分开设置在幼儿生活单元内,亦可单独设房间。单独设置房间所占用的空间面积大,所以现在很多幼儿园多半采用过厅,走廊等空间设置衣柜来解决,这种设置多半占用疏散通道,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规定不应在走廊处设衣帽间。
4.3.4 为给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活动室应明快、敞亮,有充足的日照和均匀的天然采光。要合理设计活动室的进深,当活动室进深较大时,必须采用双面采光,以免因进深过大而造成活动室采光不均匀、通风不畅和部分面积阳光照射不到。目前幼儿园活动室多为单面采光,为防止活动室进深过大,影响室内采光,规定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4.3.6 调研发现为数不多的托儿所、幼儿园采用寝室在活动室的上一层设置的形式,教师反映此种形式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孩子睡眠时间比较集中,同一时间上下楼梯,人流量大,幼儿拥挤现象明显,老师很难照顾到,留有很多安全隐患。所以不应将寝室设在活动室的上一层。
4.3.7 地(楼)面是幼儿直接接触的界面,它的材料性能与施工做法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体健康和室内的卫生条件。应从安全、卫生、保温考虑,活动室地面不应采用水泥地面或水磨石等凉性地面,因为这种材料做法使幼儿的脚感太生硬,缺少弹性,容易使幼儿摔伤,又容易起灰尘,不易清洁,尤其幼儿在活动室经常坐在地面上活动,硬质、凉性地面对幼儿健康十分不利。
4.3.9 调研发现,有的幼儿园设置通铺,不能保证幼儿的睡眠安静,且容易发生疾病的传染。幼儿睡单独床铺,不仅可以保证幼儿的睡眠舒适、互不干扰,而且为幼儿养成正常睡眠的好习惯提供必要的条件。有的幼儿园寝室布置双层床,幼儿上下床很危险,容易摔伤,因此规定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使幼儿身体避开冬季寒冷的外墙面,或外墙窗下的暖气片,防止幼儿受凉或被烫伤。
4.3.10 幼儿使用厕所的次数相对频繁,平均每天(3~4)次,使用盥洗台的次数更多,每天(6~7)次以上,使用时间也比较集中,致使盥洗间的门经常不能处于关闭状态,如将盥洗室与厕所安排在一个大空间内,容易致使厕所内的臭气散布污染活动室和寝室内,所以应将厕所和盥洗室分开设置,或之间设置分隔措施,同时要求卫生间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原规范规定卫生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这样卫生间必须靠外墙,考虑到在平面设计中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次规范不要求卫生间必须直接自然通风,但必须采用有效的通风设施。
4.3.12 幼儿使用厕所和盥洗室的次数相对频繁,使用时间也比较集中,为了便于教师看护幼儿方便,随时观察到幼儿的情况,发现有情况将能够及时处理,生活单元中的活动室与卫生间、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4 调研发现有些卫生间地面有台阶,不便幼儿使用,易使幼儿摔伤,并且受伤的严重程度都较大。卫生间地面不设台阶,现在建筑设计也能做到。
4.3.15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集中的或分散式的热水洗浴设备。热水温度必须事先由保育员调至可洗温度,使之保持恒定温度后,方可放水给幼儿洗浴,确保幼儿洗浴的安全。
4.3.16 为防止衣帽储藏间内的各类物品因通风不良,尤其在湿度较大的地区,衣帽物品容易受潮发霉,因此规定封闭的衣帽间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是为多种功能使用的房间,可供班级联合集会、跳舞、唱歌、家长会谈及放映电影、录像、幻灯片等活动使用。天气不好时还可以作为临时游戏室,因此多功能活动室应临近生活用房。无论是设在适中位置或幼儿用房的尽端,都不得和服务用房,供应用房混在一起。当多功能活动室独立设置时,与主体建筑的距离不宜过远,并需用连廊相连通。连廊设雨篷是为了在雨天、雪天不影响儿童室外通行,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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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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