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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²)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4.4 托儿所、幼儿园保健观察室是为幼儿入园晨检发现患病的幼儿临时寄住的场所,其位置靠近入口处,方便医务人员对患儿进行简单的医治。患儿的疾病极易传染其他幼儿,所以规定患病幼儿至保健观察室的路线不能与健康儿童路线交叉,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保健观察室不仅是一个小间房间,还要求布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否则,患儿需要大小便则必须到其他公共卫生间,这样既不方便,也易传染别人。因此规定保健观察室应设独立的厕所和洗手设备。
4.4.5 教职工厕所供园内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必须严格与幼儿使用的卫生间分开。供教师使用的厕所也可以设在生活单元内,其尺寸应按成人标准设置,每班一个厕位,必须设门扇,使教师厕所与幼儿卫生间互相隔离,互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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