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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震影响
3.3.1 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可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3.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3.3.3 建筑结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设计特征周期值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3.3.4 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
3.3.5 建筑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3.3.5采用,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条文说明
3.3.3 建筑设备支架(或连接件)的基本自震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T——体系(结构)自震周期;
Geq——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包括质点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和折算的支架或连接件结构的自重);
T——体系(结构)自震周期;
g——重力加速度;
K——支架(连接件)结构的侧移刚度,取施加于质点上的水平力与它产生的侧移之比。除考虑自身材料性质外,应根据其支承点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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