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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要求


    试验所使用的试验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特殊设计的试验炉能满足试件相应条款规定的试验条件;
    b) 应能设定并控制炉内温度,使其符合6.1的规定;
    c) 应能控制和监视炉内热烟气压力,使其符合6.2的规定;
    d) 安装试件的框架应安置在与试验炉相对应的位置上,能够达到适应加热、压力和支承条件;
    e) 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构件进行加载及约束,并对荷载进行控制与监视;
    f) 应有测量炉内温度、试件背火面温度和试件结构内部温度的仪器;
    g) 应有相应测量试件变形量的仪器;
    h) 应有测定试件完整性是否符合第10章中描述的性能判定准则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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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9978.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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