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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结构
5.1.1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应由防护头罩、过滤装置和半面罩组成,或由防护 头罩和过滤装置组成。
5.1.2 呼吸器的基本设计尺寸应为成人使用。
5.1.3 呼吸器应在防护头罩的额部设置环绕头部一周的反光标志。只有采用具有反光特性材料制造 的防护头罩,才允许不设置反光标志。
5.1.4 过滤装置与防护头罩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5 呼吸器的密封一经打开,应无法恢复原样。
5.2 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000g。
5.3 材料
5.3.1 金属材料表面质量
    呼吸器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应经过耐腐蚀处理,其表面应无龟裂、皱折、毛刺等缺陷。
5.3.2 橡塑材料老化性能
    呼吸器使用的橡塑材料在高、低温试验后,不应出现明显的变形、破损、粘附、龟裂、硬化以及其他异常现象。
5.3.3 材料阻燃性能
    呼吸器在阻燃试验后,所有可能接触到火焰的材料均不应出现持续燃烧、熔融等现象,不应对人体 产生附加的伤害。
5.3.4 包装材料强度
    呼吸器应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有足够的牢度,在进行抗跌落、抗穿孔、撕裂性能试验后,不应出现损坏现象。
5.4 抗机械碰撞及环境变化性能
    呼吸器对于规定的机械负荷、环境温度和湿度变化,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不应有裂纹、爆开、破碎等导致失效的损坏,且应符合5. 5-5.8的要求。
5.5 防护性能
5.5.1
一氧化碳防护性能
    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任何单个5 min过程中,一氧化碳透过浓度的时间加权平均值不应大于200 mL/m3,吸气温度不应大于65 °C,吸气阻力不应大于800 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300 Pa。
5.5.2 滤烟性能
    滤烟效率不应小于95%。
5.6 防护头罩
5.6.1 漏气系数

    防护头罩眼区的漏气系数不应大于20%,呼吸区的漏气系数不应大于5%。若呼吸器中不设半面罩,则防护头罩的漏气系数不应大于5%。
5.6.2 视野
    防护头罩的总视野不应小于70%,双目视野不应小于55%,下方视野不应小于35°。
5.6.3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的含量按体积计算不应大于2%。
5.6.4 透光率
    视窗的透光率不应小于85%。
5.7 高浓度一氧化碳时呼吸器的机械结构完整性
    在高浓度一氧化碳条件下,呼吸器应保持其机械结构完整性,不对佩戴者形成危害。
5.8 连接强度
    过滤装置与防护头罩间的连接能承受的轴向拉力不应小于50 N。
5.9 人员佩戴适用性
    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应能快速打开呼吸器过滤装置的密封;佩戴应迅速、简便;系带应能快速拉紧且脱卸方便;若设有半面罩,则半面罩与人员的脸部贴合应紧密、舒适。
    人员佩戴呼吸器后,应对行动无明显影响;接触佩戴者皮肤的材料不应刺激皮肤,不应造成对健康不利的影响;接触佩戴者的部件均应无锐边、毛刺等缺陷;视窗不应因上雾而影响视觉,且视觉不应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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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GB21976.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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