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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提供型式检验的产品批量不应小于200具,型式检验按表4进行。

表4 型式检验项目及样本数

7.2.3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部分的要求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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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GB21976.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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