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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温试验方法


5.1 目的
提供一种标准的试验程序,用于评价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在高温条件下贮存和使用的适应性,其中包括非金属部件耐高温老化的能力。
5.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1158的规定,并应满足5.3的规定,应采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均匀性。试验设备工作室尺寸应满足试样的任何表面与相对应的箱壁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0cm。
5.3 试验条件参数
5.3.1 试验温度
试验温度可从下列温度中选取(温度偏差为±2°C):+30°C、+40°C、+55°C、+70℃、+85°C、+100℃、+135℃、+155°C、+175°C、+200°C或依据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试验度。
橡胶的高温老化试验温度应依据GB/T 3512中的规定。
5.3.2 持续时间
持续时间可从下列时间中选取:2h、16h、24h、72h、96h、10d、30d、45d、90d或依据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持续时间。
橡胶的高温老化时间应依据GB/T 3512中的规定。
5.3.3 高温试验严酷程度
高温试验温度和持续时间是决定高温试验严酷程度的两个参数。根据试样的制作材料以及体积、质量的大小和具体的使用环境,在5.3.1和5.3.2所给数值中选取或另行规定出适宜的试验温度和持续时间。若试验的目的仅仅是检查试样在高温时能否正常工作,则持续时间应满足试样在规定的温度下达到稳定。当用本标准作为与高温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联系的有关试验时,所需的持续时间应足够长,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5.4 预处理
试样在试验前应去掉包装,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放置不少于2h或按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本方法用于橡胶的耐高温老化试验时,试样的处理应符合GB/T 3512中的规定。
5.5 初始检验
在条件试验前按产品标淮规定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及有关性能的检验。
5.6 条件试验
5.6.1 将试样按正常工作位置或产品标准规定的位置放入试验箱的工作室内,试样可处于不通电状态、通电状态、伺应状态或产品标准规定的状态。用于高温老化的橡胶试样在试验箱工作室内的放置, 应符合GB/T 3512的规定。
5.6.2 调节试验箱的温度,待工作室内温度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开始计算试验持续时间。
5.6.3 若要求进行中间检测,可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进行相关性能的测量。对功能性检测,应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给予通电或施加负载,以检查其能否达到规定功能。中间检测应在条件试验期间或 结束时按规定进行测量,测量时,试样不应从试验箱中取出。
5.6.4 在条件试验结束后,应使试样恢复到室温,对通电运行或施加负载的试样可在恢复前停止通电或卸去负载。
5.7 恢复
5.7.1 试样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恢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便使温度达到稳定,恢复时间应从符合恢复条件时开始计算,所有测量应在恢复终了前进行完毕。
5.7.2 当产品标准有要求时,可对试样在恢复期间保持通电或加载并连续进行测量。
5.7.3 用于高温老化的橡胶试样按GB/T 3512中的规定进行环境调节处理。
5.8 最后检测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对试样的外观和有关性能进行检测。
最后检测应在恢复结束后立即进行。对温度变化最敏感的参数应先测量。除非产品标淮另有规定,所有参数应在30min内测量完毕。
高温老化后的橡胶试样的性能测试按GB/T 3512的规定进行。
5.9 试验结果评定
试验结果的评定由被测试样的产品标准提出,可包括以下内容:
a) 试样的外观变化;
b) 试样的性能及功能的测试结果,包括中间检测和最后检测的结果;
c) 橡胶的高温老化试验结果应按GB/T 3512中的规定予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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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GB/T252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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