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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动安全
6.1 指挥员应组织做好参战人员的作战行动安全工作,坚持行动服从安全,安全贯穿始终。
6.2 个人安全防护应根据高层建筑火灾特点,按GA 621、GB/T 11651和GB/T 18664等标准选用个人防护装备。
6.3 作战人员应佩戴好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进入高温浓烟区域应有水枪掩护。
6.4 警戒时,应有预防快速行驶车辆伤人的措施,夜间应使用发光和反光的警戒标识。
6.5 应确定建筑内无轰燃、爆炸、坍塌等险情存在,人员方可进入;进入人员数量应尽量少。
6.6 出入口安全员应检查记录出入人员的数量、气瓶的压力,掌握允许作业时间,并提前通知撤离。
6.7 侦察组中应有熟悉建筑内部情况的人员,侦察时应铺设发光导向绳,携带安全绳。
6.8 进入人员佩戴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有严重不适感时,应立即停止作战返回;使用移动供气源时,应确保供气导管不与尖锐物体接触摩擦,并有专人监测气瓶压力,及时更换气瓶。
6.9 内攻人员不应仅持一支水枪单独深入,宜有其他水枪配合;进攻时,应用水枪扫除建筑上方的坠物和两侧货架或易倒物品等,并注意防止脚下踏空。
6.10 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预防触电的措施。
6.11 移动排烟设施应平稳放置,不宜移动正在运转的排烟机。
6.12 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照明时,应保证良好接地,并注意通风。
6.13 火场安全员发现有火情骤变、局部坍塌等危险征兆时,应及时发出撤退信号,并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绳语等方式通知进入建筑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6.14 垂直铺设的水带应予以固定,水带90°弯处应采取防磨损的保护措施,受高空坠落物威胁的水带干线上应有覆盖物保护。6.2 个人安全防护应根据高层建筑火灾特点,按GA 621、GB/T 11651和GB/T 18664等标准选用个人防护装备。
6.3 作战人员应佩戴好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进入高温浓烟区域应有水枪掩护。
6.4 警戒时,应有预防快速行驶车辆伤人的措施,夜间应使用发光和反光的警戒标识。
6.5 应确定建筑内无轰燃、爆炸、坍塌等险情存在,人员方可进入;进入人员数量应尽量少。
6.6 出入口安全员应检查记录出入人员的数量、气瓶的压力,掌握允许作业时间,并提前通知撤离。
6.7 侦察组中应有熟悉建筑内部情况的人员,侦察时应铺设发光导向绳,携带安全绳。
6.8 进入人员佩戴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有严重不适感时,应立即停止作战返回;使用移动供气源时,应确保供气导管不与尖锐物体接触摩擦,并有专人监测气瓶压力,及时更换气瓶。
6.9 内攻人员不应仅持一支水枪单独深入,宜有其他水枪配合;进攻时,应用水枪扫除建筑上方的坠物和两侧货架或易倒物品等,并注意防止脚下踏空。
6.10 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预防触电的措施。
6.11 移动排烟设施应平稳放置,不宜移动正在运转的排烟机。
6.12 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照明时,应保证良好接地,并注意通风。
6.13 火场安全员发现有火情骤变、局部坍塌等危险征兆时,应及时发出撤退信号,并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绳语等方式通知进入建筑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6.15 登高施放水带时地面人员应在水带接口或牵引绳落地后方可接应,设在高楼层的分水器应进行 固定。
6.16 驾驶员供水时应缓缓升压,停水泄压时,应先开启分水器放水泄压,再开启泵浦出水口。
6.17 加压供水时,消防员不应位于水泵出水口处、分水器出水口处、地面水带接口处和垂直铺设水带的底部。
6.18 使用消防梯、举高消防车通过窗户、阳台等实施外部进攻时,应正确操作;携带的水枪、水带、破拆、照明等器材,应有防坠落措施。
6.19 举高车作业位置应满足支腿伸展点的承载能力,避开化粪池、井盖和地沟上方;满足梯臂伸展的净空要求,超过规定风速时不应使用。
6.20 利用直臂云梯车靠墙疏散救人时,每人间隔3m为宜,并做好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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