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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灭火器在60 °C时,其最大工作压力应不超过1.2MPa。
5.1.2 灭火器在20 °C±5 °C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基本性能
5.1.3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a)5 °C~55 °C;
    b)0 °C~55 °C;
    c)-10 °C~55 °C;
    d)-20 °C~55 °C;
    e)-30 °C~55 °C。
    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可靠工作,操作安全。喷射滞后时间应不大于2 s,喷射剩余率应不大于10%。
5.1.4 灭火器应具有灭A类火(除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外)、B类火和F类火的能力。最低使用温度低于0 °C的水基型灭火器应加试低温灭火试验,灭火能力不应小于表3、表4中的最小级别。
5.1.5 具有灭C类火能力的灭火器可用字母C表示。C类火本标准无试验要求,也没有级别大小之分,只有干粉灭火器和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才可标有字母C。
5.1.6 具有灭E类火能力的灭火器可用字母E表示,E类火没有级别大小之分。干粉灭火器和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可标有字母E,对于水基型灭火器(仅指水基型水雾灭火器),如标有字母E的,则应按6.7的规定进行电绝缘试验,当灭火器喷射到带电的金属板时,整个过程中灭火器操作机构或喷嘴与大地之间,以及大地与灭火器筒体之间的电流应不大于0.5 mA。水雾灭火器的雾滴体积百分比特征直径DV0.90应小于1000 μm。
5.2 机械强度
5.2.1 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或器头),应整体进行变形试验。变形试验压力为1.3MPa。试验时不应有渗漏及宏观变形。
5.2.2 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或器头),应整体进行水压爆破试验。爆破压力不应小于1.8MPa或最大工作压力的2倍(取两者的大值)。
5.2.3 灭火器应按6.10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裂纹、显著变形等缺陷,并应能正常操作。用于舟、车上的灭火器应设有装夹灭火器专用的固定架,固定架的结构应简单可靠,取用方便。固定架应与灭火器一起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裂纹及影响灭火器取用等缺陷,并能正常工作。
5.2.4 灭火器应按6.6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试验后不应出现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释放现象,并能正常操作。
5.3 结构
5.3.1 灭火器筒体的外径,不应超过75 mm。有提把(环)的灭火器筒体的外径,不应超过85 mm。
5.3.2 灭火器的操作机构应设有保险装置,保险装置和操作机构的开启动作应能分别一次完成,在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内,保险装置的解脱力和操作机构的开启力均不应大于100 N。
5.3.3 对于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其压力指示器应符合GB 4351.1-2005中6.13和7.16的规定。
5.4 材料
5.4.1 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或器头)的主体材料应由金属制造,并应符合使用温度范围的要求,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4.2 用于灭火器的水基型灭火剂应符合GB 15308或GB 17835的规定。
5.4.3 用于灭火器的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4.4 用于灭火器的干粉灭火剂应符合GB 4066.2的规定。
5.4.5 用作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应是具有最大露点-55 °C的空气、氮气或惰性气体,一元包装的灭火器应为氮气或惰性气体,二元包装的灭火器应为干燥的空气或氮气。
5.5 密封性能 
5.5.1 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现象。
5.5.2 灭火器应按6.4的方法用浸水法进行气密试验,试验时不应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5.6 制造工艺
5.6.1 灭火器的筒体可用焊接、拉伸或旋压等工艺制造。
5.6.2 灭火器筒体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按6.8.1的方法进行外表面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的灭火器不应影响其操作和强度。
5.6.3 一元包装的灭火器筒体的内表面应耐灭火剂的腐蚀,并应按6.8.2的方法进行内表面腐蚀试验,试验后灭火器的内表面不应有锈蚀和锈斑,涂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龟裂、气泡和剥落等缺陷。
5.7 外观质量
5.7.1 灭火器的外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无明显流痕、龟裂、气泡、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5.7.2 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5.7.3 标志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和气泡等缺陷,且经外表面腐蚀试验后不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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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式灭火器 XF8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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