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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周期检查


7.3.1 周期检查的项目、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
    周期检查的项目、样本大小、判定数组应符合表10的规定,灭火器的检查周期应不超过二年且应符合表10规定。
周期检查表
7.3.2 样本的抽取
    本检查的样本应从周期生产并经逐批检查合格的某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方法应符合GB/T 10111的规定。
7.3.3 样本的检查
    周期检查前应对每个样本逐个进行外观检查,若发现不合格则再随机抽取合格的单位产品代替。然后根据灭火器的类别按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
7.3.4 周期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本检查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来判定,若某检查项目的样本中发现的某类不合格数累计大于或等于该类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该周期检查不合格。
7.3.5 周期检查不合格的处理
    周期检查不合格,则供货方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周期检查不合格的原因。
    若因试验设备出故障或操作上的错误造成周期检查不合格,则可重新进行周期检查;若造成周期检查不合格的原因能马上纠正,则可利用纠正后生产的产品重新进行周期检查;若造成周期检查不合格的产品能通过筛选或修理予以纠正,则可利用经筛选或修理后的产品重新进行周期检查。若周期检查不合格不属上述情况,则代表该周期的产品应停止交收和出厂,已出厂的产品,原则上退回供货方,或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同时暂时停止该周期检查所代表产品的正常批量生产。只有在负责部门的同意下,使用采取纠正措施后制造的产品,经周期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正常批量生产和逐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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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式灭火器 XF8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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