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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建设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原建设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从近年来消防站规划建设情况看,消防站的规划布局和站体建设往往难以满足建设标准要求,特别是一些老城区和中心城区,因道路拥堵,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增建标准型消防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小型站,优化了车辆配备,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指导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国家标准,它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对消防站建设项目起宏观控制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指导各地编制消防规划,使消防站建设项目的评估和审批等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在城乡规划区内、由政府统一投资和管理的各类消防站,或由民间集资兴建、政府统一管理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站。本建设标准所称的其他消防站包括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对于一些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消防站,如航空消防站、水上消防站、搜救犬消防站、轨道消防站等,可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功能、装备、用房需求,单独申请报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要求,本建设标准规定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建设的基本原则。消防站的类别、功能、消防车辆与人员配备、训练内容都直接影响着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同时,消防站是城市重要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应保障消防队快速出动,还要考虑方便消防员日常生活和执勤训练,确保安全实用,以更好地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定额、指标之间的关系。消防站工程项目的建设涉及的专业较多,如城市规划、城市防灾、工程水文地质、环保卫生、交通、供电供水、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技术性能等,因此,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建设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原建设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从近年来消防站规划建设情况看,消防站的规划布局和站体建设往往难以满足建设标准要求,特别是一些老城区和中心城区,因道路拥堵,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增建标准型消防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小型站,优化了车辆配备,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指导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国家标准,它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对消防站建设项目起宏观控制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指导各地编制消防规划,使消防站建设项目的评估和审批等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在城乡规划区内、由政府统一投资和管理的各类消防站,或由民间集资兴建、政府统一管理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站。本建设标准所称的其他消防站包括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对于一些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消防站,如航空消防站、水上消防站、搜救犬消防站、轨道消防站等,可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功能、装备、用房需求,单独申请报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要求,本建设标准规定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建设的基本原则。消防站的类别、功能、消防车辆与人员配备、训练内容都直接影响着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同时,消防站是城市重要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应保障消防队快速出动,还要考虑方便消防员日常生活和执勤训练,确保安全实用,以更好地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定额、指标之间的关系。消防站工程项目的建设涉及的专业较多,如城市规划、城市防灾、工程水文地质、环保卫生、交通、供电供水、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技术性能等,因此,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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