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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
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车位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第十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的分类与建设要求见表2。
注:表中▲为必建,△为选建。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 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或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及投资估算应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其中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可按30人~45人估算,二级站可按15人~25人估算,小型站可按15人估算,特勤站可按45人~60人估算,战勤保障站可按40人~55人估算。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
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的分类与建设要求见表2。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 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或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及投资估算应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其中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可按30人~45人估算,二级站可按15人~25人估算,小型站可按15人估算,特勤站可按45人~60人估算,战勤保障站可按40人~55人估算。
条文说明
第七条 城市消防站的正确分类关系到消防站的建设规模、装备水平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的能力。
按照业务类型,将消防站分为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三类,普通站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和小型站。这种分类方式既符合我国城市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也适应消防部队完成各项消防保卫任务和履行抢险救援职责的要求。
城市的核心地区,因建筑密集、道路拥堵等各种因素,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建设一级站或二级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因此,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设立小型站。小型站属于普通站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立辖区。
第八条 普通站是城市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主体,在消防保卫实践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都围绕一级站的建设进行规划布局。为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所有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部分城市为解决原有消防站布局过疏、辖区面积过大的问题,在建成区内繁华商业区、重点保卫目标等特殊区域设立一级站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结合总体规划布局,经过认真的调查论证,可设立二级站。论证的组织机构一般由出资或审批消防站建设的相应层级政府的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和消防部门共同组成,并由其中一家牵头,邀请同行或社会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
对于设置二级站条件也不具备的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或老城区、历史地段,在专项论证的基础上才可设置小型站。为避免以小型站来取代一级站、二级站,或在大范围区域内全部设置小型站,将小型站的建设范围限定在城市建成区中的一些特定区域。考虑到小型站的车辆装备少,灭火力量有限,灭火时还需要周围其他消防站增援,因此,对于区域内是否可以设置小型站,还需要对区域火灾风险,应急响应时间,周边是否驻有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等多方面进行研究论证,以确保小型站的规划建设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消防站所配备的消防车数量是确定其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队伍服务经济社会职能的不断拓展,消防部队还将陆续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用于医疗急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建(构)筑物倒塌、空难、重大交通事故等,以及地震、水灾、风灾等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恐怖破坏及其次生灾害的处置。另一方面,消防站建设还应当考虑车辆的维修保养,需要专门的车辆修理间。因此,消防站车库应留有备用车位,以满足增配车辆停放需要或停放消防摩托车。鉴于小型消防站主要是为了满足老城区和中心城区等用地紧张、标准型消防站难以落地的现实问题,建设面积不宜过大,故小型消防站一般不考虑设置备用车位。
战勤保障站车位数依据其应急保障车辆配备数量确定。
第十条 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是构成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基本要素,规划和设计消防站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要素。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包括消防员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室外场地,消防车行驶道路和回车场地,消防站内绿化用地,以及自装卸模块堆放场地。
建设小型站主要是基于城市用地紧张的现实情况,因此,在确定小型站的各类用房时,主要考虑执勤备战所需的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室、器材库、研讨室和备勤室等执勤备战所需的基本用房,其他功能用房,如训练塔、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器材修理间、呼吸器充气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等功能用房列为选建项目。
第十一条 水上和航空消防站的建设与常规消防站不同,其场地、码头、停机坪和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水上消防站配备装备时,可结合水域灾害事故的特点,重点配备消防船艇、冲锋舟、浮艇泵、潜水装具等水域救援装备。城市中有河流、湖泊、海域等水上重点保卫对象时,在沿岸靠近辖区消防站部位还应设供消防艇靠洎的岸线。消防船可配拖消两用船只,吨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其他救生和灭火的各种辅助器材可根据需要配备。航空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满足高空、陆(山)地等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重点考虑救人、侦察、摄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灭火行动,其他辅助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人员数量主要用作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装备数量、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的测算依据。
消防站人员由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执勤人员按各站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计算。实践证明,这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整车的灭火救援能力,有效地增加了灭火救援出动车辆数,延长了执勤轮班周期,符合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起到了减员增效的作用。考虑到执勤人员要有一定量的机动和事、病假人员,所以,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以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进行计算。这里所指的一个班次人员编配标准,不仅指现役编制的公安消防队,还包括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如果是三班制、四班制的消防站,其人员配备可扩大3~4倍。消防站执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序列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满足消防站执勤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一般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按30人~45人配备,二级站按15人~25人配备,小型消防站按15人配备,两个战斗班编制,特勤站按45人~60人配备。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减少执勤人数。
战勤保障站的人员配备,根据《关于颁发<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方案>的命令》(公政治[2010]239号)和执行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确定。战勤保障站一般下设技术保障、生活保障、卫勤保障、物资保障和社会联勤保障5个分队,按照每个分队平均8人~11人计算,战勤保障站编配40人~55人。
根据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的数量,本建设标准在车位数、车辆数、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投资估算等指标方面,都存在一些区间数取值规定,鉴于当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消防站规划建设在数量上存在不足的现象,为充分利用好现有消防站、保障现有消防站能实现最大的战斗能力和训练条件,在具体计算、估算和规划建设消防站时,如当地条件允许,宜优先取上限值。但对于容积率指标,宜优先取下限值。
按照业务类型,将消防站分为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三类,普通站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和小型站。这种分类方式既符合我国城市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也适应消防部队完成各项消防保卫任务和履行抢险救援职责的要求。
城市的核心地区,因建筑密集、道路拥堵等各种因素,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建设一级站或二级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因此,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设立小型站。小型站属于普通站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立辖区。
第八条 普通站是城市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主体,在消防保卫实践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都围绕一级站的建设进行规划布局。为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所有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部分城市为解决原有消防站布局过疏、辖区面积过大的问题,在建成区内繁华商业区、重点保卫目标等特殊区域设立一级站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结合总体规划布局,经过认真的调查论证,可设立二级站。论证的组织机构一般由出资或审批消防站建设的相应层级政府的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和消防部门共同组成,并由其中一家牵头,邀请同行或社会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
对于设置二级站条件也不具备的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或老城区、历史地段,在专项论证的基础上才可设置小型站。为避免以小型站来取代一级站、二级站,或在大范围区域内全部设置小型站,将小型站的建设范围限定在城市建成区中的一些特定区域。考虑到小型站的车辆装备少,灭火力量有限,灭火时还需要周围其他消防站增援,因此,对于区域内是否可以设置小型站,还需要对区域火灾风险,应急响应时间,周边是否驻有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等多方面进行研究论证,以确保小型站的规划建设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消防站所配备的消防车数量是确定其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队伍服务经济社会职能的不断拓展,消防部队还将陆续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用于医疗急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建(构)筑物倒塌、空难、重大交通事故等,以及地震、水灾、风灾等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恐怖破坏及其次生灾害的处置。另一方面,消防站建设还应当考虑车辆的维修保养,需要专门的车辆修理间。因此,消防站车库应留有备用车位,以满足增配车辆停放需要或停放消防摩托车。鉴于小型消防站主要是为了满足老城区和中心城区等用地紧张、标准型消防站难以落地的现实问题,建设面积不宜过大,故小型消防站一般不考虑设置备用车位。
战勤保障站车位数依据其应急保障车辆配备数量确定。
第十条 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是构成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基本要素,规划和设计消防站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要素。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包括消防员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室外场地,消防车行驶道路和回车场地,消防站内绿化用地,以及自装卸模块堆放场地。
建设小型站主要是基于城市用地紧张的现实情况,因此,在确定小型站的各类用房时,主要考虑执勤备战所需的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室、器材库、研讨室和备勤室等执勤备战所需的基本用房,其他功能用房,如训练塔、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器材修理间、呼吸器充气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等功能用房列为选建项目。
第十一条 水上和航空消防站的建设与常规消防站不同,其场地、码头、停机坪和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水上消防站配备装备时,可结合水域灾害事故的特点,重点配备消防船艇、冲锋舟、浮艇泵、潜水装具等水域救援装备。城市中有河流、湖泊、海域等水上重点保卫对象时,在沿岸靠近辖区消防站部位还应设供消防艇靠洎的岸线。消防船可配拖消两用船只,吨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其他救生和灭火的各种辅助器材可根据需要配备。航空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满足高空、陆(山)地等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重点考虑救人、侦察、摄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灭火行动,其他辅助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人员数量主要用作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装备数量、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的测算依据。
消防站人员由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执勤人员按各站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计算。实践证明,这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整车的灭火救援能力,有效地增加了灭火救援出动车辆数,延长了执勤轮班周期,符合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起到了减员增效的作用。考虑到执勤人员要有一定量的机动和事、病假人员,所以,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以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进行计算。这里所指的一个班次人员编配标准,不仅指现役编制的公安消防队,还包括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如果是三班制、四班制的消防站,其人员配备可扩大3~4倍。消防站执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序列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满足消防站执勤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一般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按30人~45人配备,二级站按15人~25人配备,小型消防站按15人配备,两个战斗班编制,特勤站按45人~60人配备。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减少执勤人数。
战勤保障站的人员配备,根据《关于颁发<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方案>的命令》(公政治[2010]239号)和执行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确定。战勤保障站一般下设技术保障、生活保障、卫勤保障、物资保障和社会联勤保障5个分队,按照每个分队平均8人~11人计算,战勤保障站编配40人~55人。
根据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的数量,本建设标准在车位数、车辆数、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投资估算等指标方面,都存在一些区间数取值规定,鉴于当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消防站规划建设在数量上存在不足的现象,为充分利用好现有消防站、保障现有消防站能实现最大的战斗能力和训练条件,在具体计算、估算和规划建设消防站时,如当地条件允许,宜优先取上限值。但对于容积率指标,宜优先取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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