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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装备配备
第二十二条 普通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特勤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战勤保障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标准中的车辆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6的规定。
注:1 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2 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数量消防车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7、表8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普通站、特勤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9的规定。
注: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附件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特勤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和附表2-2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可视情建设消防搜救犬队,并配备消防搜救犬,相关建设内容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GA/T 1150。
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条 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
2 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数量消防车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7、表8的规定。
表7 普通站和特勤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表8 战勤保障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表9 普通站、特勤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特勤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和附表2-2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可视情建设消防搜救犬队,并配备消防搜救犬,相关建设内容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GA/T 1150。
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条 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条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装备配备原则是根据灾害事故发生发展规律、消防队到场时间以及能够有效控制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装备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战勤保障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和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消防站的车辆配备数量,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的配备标准,明确了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要求。
消防车的配备数量决定着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和消防站的灭火救援能力,而消防车的品种决定着消防站的执勤备战功能。本条明确了各类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和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规范了消防车辆的品种,优化和扩展了消防车的配备范围,确定了必配和选配的车辆品种,以便各地结合辖区情况选配相适应的车辆。
比功率是消防车辆核心性能指标,近年来消防站建设发展迅速,满载质量30t以上的消防车配备数量逐年增多。由于功能和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对不同满载质量的消防车有不同的比功率要求,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7956.1已对不同满载质量消防车的比功率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可更好地对配备使用的消防车辆的性能指标进行约束。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站和特勤站灭火器材的配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特勤站和普通站的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和性能要求。根据器材装备利用率和实用性调查,调整了部分抢险救援器材的备份数量,删除了个别不实用、不常用的器材。参照相关标准,对部分器材装备的性能指标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完善了备注内容。
各地在装备采购中,对于装备品种和数量的达标往往较为重视,而技术性能的要求容易被忽视,导致一些不符合消防专用要求的装备器材进入了消防部队,如民用救生衣、娱乐用荧光棒、民用头盔、红外热像仪、防蜂服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修订分别将主要用途和技术性能要求分成两列,以突出强调应符合或达到的基本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对于已有产品标准的,按相关现行产品标准执行,对于尚无产品标准的,专门单独列出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消防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品种和数量。
从保障消防员人身安全和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必须优先配齐、配强。除基本防护装备外,消防员防护装备还包括特种防护装备,主要用以满足消防员执行特殊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特殊任务时个人防护的安全需要。
此次修订重点突出了小型站防护装备的配备与一级站、二级站配备相一致的原则,作为独立建制的消防站,执行的任务相同,从防护的要求上也必须一致。
将附表2-1、附表2-2中“主要用途及性能”一列分成“主要用途”和“技术要求”两列,并且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部分防护装备最新颁布实施的标准或正在制、修订的标准要求(其中正在制订还未获得标准号的防护装备标准直接列出了标准名称),包括消防护目镜、消防用救生衣、消防员防蜂服等,目的是强调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装备的技术性能。
根据目前全国应急救援任务不断拓展的需要,尤其面对城市内涝、处置蜂巢、地震救援等任务,现行标准中配备的防护装备已不能完全满足执行任务的需要,因此提出增加用于水域救援和处置蜂巢用防护装备的品种和配备数量。一是增加了消防员水域救援防护服、水域救援头盔、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等三项新装备,因为这三项装备是抢险救援中必需的防护装备,并且与现有的灭火用防护装备区别较大,不能相互替代。二是增加了消防用救生衣、潜水装具和消防员防蜂服的配备数量,将消防用救生衣和消防员防蜂服都作为普通站和小型站的必配装备。同时考虑到北方有些地区上述装备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装备使用具有地域性差异,为避免造成装备闲置,在备注中明确没有承担相关任务的消防站可不配备这类装备。
为有效解决消防员个人通信、定位等问题,并作为基本防护装备进行配备,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关装备的配备品种和数量,增加了手持电台和骨传导通话装置的配备数量,增强消防员的通信联络能力。
增加了一些使用频率高,有利于保障灭火攻坚任务顺利实施的防护装备的配备数量。一是增加防静电内衣、阻燃毛衣及降温背心的配备数量及技术要求,以满足消防员灭火作业中从内到外整体防护以及提高舒适性的要求。二是增加了内置劳动保护手套和防高温手套的配备数量,原因在于防护手套使用频率高,易损率高。
少量增加了二级消防员化学防护服、一级消防员化学防护服(全密封化学防护服)、特级消防员化学防护服和防化手套的配备数量,以增强消防员在处置危险化学品时的个人防护能力,有效应对日益增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中删除了“消防Ⅰ类安全吊带”的配备,并且将原有其他两类吊带更名为“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和“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主要原因在于原建设标准划分为三类安全吊带,其中Ⅰ类安全吊带用于消防员个人自救,Ⅱ类安全吊带和Ⅲ类安全吊带分别为半身安全吊带和全身安全吊带,主要用于救援。之所以进行修改,一是便于在名称上明确用途,更加简便,二是根据广泛调研,多年来消防Ⅰ类安全吊带(即自救式安全吊带)基本上没有在消防部队中进行应用,灭火作业中消防员佩戴的消防安全腰带以及轻型安全绳已经具有了自救逃生功能,而且比安全吊带使用更为便捷。新修订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GA 494中也已经删除了消防Ⅰ类安全吊带这类装备,因此无论从使用方面,还是现有产品性能标准方面,都已经不再考虑消防Ⅰ类安全吊带的配备。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泥石流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积累的经验,借鉴国际消防部门的通行做法,消防部队采用消防搜救犬和生命探测仪等新的搜救手段,能以最快的速度搜寻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积极抢救人命。根据最新行业标准的内容,将搜救犬队的建设内容纳入本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通信装备涉及一个城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的通信能力。为此,公安部主编了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具体内容及其技术要求可参照这两个规范,本建设标准不再重复。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能、体能训练是消防员训练的重要内容,其训练场地和体能、技能训练器材必不可少,各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易损耗装备的储备量。
消防站常用易损和易耗器材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份,否则就无法保证同时扑救两起火灾或重特大火灾的需要。同一城市、同一时间发生几起火灾的概率较高,因此灭火剂、水带等必需的器材、灭火药剂等必须有不少于1:1的储备量,有条件的消防站可适当增加水带、灭火剂的储备,以保障灭火作战的急需。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消防站的车辆配备数量,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的配备标准,明确了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要求。
消防车的配备数量决定着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和消防站的灭火救援能力,而消防车的品种决定着消防站的执勤备战功能。本条明确了各类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和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规范了消防车辆的品种,优化和扩展了消防车的配备范围,确定了必配和选配的车辆品种,以便各地结合辖区情况选配相适应的车辆。
比功率是消防车辆核心性能指标,近年来消防站建设发展迅速,满载质量30t以上的消防车配备数量逐年增多。由于功能和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对不同满载质量的消防车有不同的比功率要求,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7956.1已对不同满载质量消防车的比功率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可更好地对配备使用的消防车辆的性能指标进行约束。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站和特勤站灭火器材的配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特勤站和普通站的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和性能要求。根据器材装备利用率和实用性调查,调整了部分抢险救援器材的备份数量,删除了个别不实用、不常用的器材。参照相关标准,对部分器材装备的性能指标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完善了备注内容。
各地在装备采购中,对于装备品种和数量的达标往往较为重视,而技术性能的要求容易被忽视,导致一些不符合消防专用要求的装备器材进入了消防部队,如民用救生衣、娱乐用荧光棒、民用头盔、红外热像仪、防蜂服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修订分别将主要用途和技术性能要求分成两列,以突出强调应符合或达到的基本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对于已有产品标准的,按相关现行产品标准执行,对于尚无产品标准的,专门单独列出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消防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品种和数量。
从保障消防员人身安全和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必须优先配齐、配强。除基本防护装备外,消防员防护装备还包括特种防护装备,主要用以满足消防员执行特殊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特殊任务时个人防护的安全需要。
此次修订重点突出了小型站防护装备的配备与一级站、二级站配备相一致的原则,作为独立建制的消防站,执行的任务相同,从防护的要求上也必须一致。
将附表2-1、附表2-2中“主要用途及性能”一列分成“主要用途”和“技术要求”两列,并且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部分防护装备最新颁布实施的标准或正在制、修订的标准要求(其中正在制订还未获得标准号的防护装备标准直接列出了标准名称),包括消防护目镜、消防用救生衣、消防员防蜂服等,目的是强调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装备的技术性能。
根据目前全国应急救援任务不断拓展的需要,尤其面对城市内涝、处置蜂巢、地震救援等任务,现行标准中配备的防护装备已不能完全满足执行任务的需要,因此提出增加用于水域救援和处置蜂巢用防护装备的品种和配备数量。一是增加了消防员水域救援防护服、水域救援头盔、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等三项新装备,因为这三项装备是抢险救援中必需的防护装备,并且与现有的灭火用防护装备区别较大,不能相互替代。二是增加了消防用救生衣、潜水装具和消防员防蜂服的配备数量,将消防用救生衣和消防员防蜂服都作为普通站和小型站的必配装备。同时考虑到北方有些地区上述装备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装备使用具有地域性差异,为避免造成装备闲置,在备注中明确没有承担相关任务的消防站可不配备这类装备。
为有效解决消防员个人通信、定位等问题,并作为基本防护装备进行配备,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关装备的配备品种和数量,增加了手持电台和骨传导通话装置的配备数量,增强消防员的通信联络能力。
增加了一些使用频率高,有利于保障灭火攻坚任务顺利实施的防护装备的配备数量。一是增加防静电内衣、阻燃毛衣及降温背心的配备数量及技术要求,以满足消防员灭火作业中从内到外整体防护以及提高舒适性的要求。二是增加了内置劳动保护手套和防高温手套的配备数量,原因在于防护手套使用频率高,易损率高。
少量增加了二级消防员化学防护服、一级消防员化学防护服(全密封化学防护服)、特级消防员化学防护服和防化手套的配备数量,以增强消防员在处置危险化学品时的个人防护能力,有效应对日益增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中删除了“消防Ⅰ类安全吊带”的配备,并且将原有其他两类吊带更名为“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和“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主要原因在于原建设标准划分为三类安全吊带,其中Ⅰ类安全吊带用于消防员个人自救,Ⅱ类安全吊带和Ⅲ类安全吊带分别为半身安全吊带和全身安全吊带,主要用于救援。之所以进行修改,一是便于在名称上明确用途,更加简便,二是根据广泛调研,多年来消防Ⅰ类安全吊带(即自救式安全吊带)基本上没有在消防部队中进行应用,灭火作业中消防员佩戴的消防安全腰带以及轻型安全绳已经具有了自救逃生功能,而且比安全吊带使用更为便捷。新修订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GA 494中也已经删除了消防Ⅰ类安全吊带这类装备,因此无论从使用方面,还是现有产品性能标准方面,都已经不再考虑消防Ⅰ类安全吊带的配备。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泥石流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积累的经验,借鉴国际消防部门的通行做法,消防部队采用消防搜救犬和生命探测仪等新的搜救手段,能以最快的速度搜寻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积极抢救人命。根据最新行业标准的内容,将搜救犬队的建设内容纳入本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通信装备涉及一个城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的通信能力。为此,公安部主编了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具体内容及其技术要求可参照这两个规范,本建设标准不再重复。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能、体能训练是消防员训练的重要内容,其训练场地和体能、技能训练器材必不可少,各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易损耗装备的储备量。
消防站常用易损和易耗器材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份,否则就无法保证同时扑救两起火灾或重特大火灾的需要。同一城市、同一时间发生几起火灾的概率较高,因此灭火剂、水带等必需的器材、灭火药剂等必须有不少于1:1的储备量,有条件的消防站可适当增加水带、灭火剂的储备,以保障灭火作战的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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