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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7.3.9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条、5.4.2条的规定。
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条文说明
7.3.1 从防止环境污染考虑,对排放含有可燃液体的雨水比防火的要求严格得多,故此本条只对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做了规定。严重污染的雨水指工艺装置内的塔、泵、冷换设备围堰内及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区等的初期雨水。
    可燃气体凝结液,例如,加热炉区设置的燃料气分液罐脱出的凝结液及液化烃罐的脱出水都含C4、C5烃类,排出后极易挥发,遇明火会造成火灾。某石化公司炼油厂由于液化烃脱出水带大量液化烃类,排入下水道挥发为可燃气体向外蔓延,结果造成大爆炸。本条规定“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要求排出的凝结液再进行二次脱水,从而可使脱出水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液化烃类后,再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以减少发生火灾的危险。
    第1款:高温污水和蒸汽排入下水道,造成污水温度升高油气蒸发,增加了火灾危险。例如,某公司合成橡胶厂的厂外排水管道爆炸,11个下水井盖飞起,分析原因是排水中带有可燃液体,遇食堂排出的热水,油气加速挥发遇明火(可能是烟头)引起爆炸。某石化公司也曾多次发生过因井盖小孔排出油气遇明火而爆炸。例如,在下水道井盖上修汽车,发动机尾气把下水道引爆;小孩在井盖小孔上放爆竹,引爆了下水道。事故多发生于冬季,分析其原因是由于蒸汽及冷凝水排入,污水温度升高促使产生大量油气,故从防火角度对排水温度提出了限制的要求。
    第2款:石油化工厂中有时会遇到由于排放的多种污水含有两种或多种能够产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及着火的物质。例如,某化工厂、某电化厂都曾多次发生过乙炔气和次氯酸钠在下水道中起化学反应引起爆炸事故。所以本条要求含有上述物质的污水,在未消除引起爆炸、火灾的危险性之前,不得直接混合排到同一生产污水系统中。
7.3.2 明沟或只有盖板而无覆土的沟槽(盖板经常被搬开而易被破坏),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容易与火源接触,起火的机会多,且着火时火势大,蔓延快,火灾的破坏性大,扑救困难,且常因火灾爆炸而使盖板崩开,造成二次破坏。
    某炼油厂蒸馏车间检修,在距排水沟3m处切割槽钢,火星落入排水沟引燃油气,使960m排水沟相继起火,600m地沟盖不同程度破坏,着火历时4h。
    某炼油厂检修时,火星落入明沟,沟内油气被点燃,串到污油池燃烧了2h。
    某石化公司炼油厂重整原料罐放水,所带油气放入排水沟,被下游施工人员点火引燃。200m排水沟相继起火。
    上述事例都说明了用明沟或带盖板而无覆土的沟槽排放生产污水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
    暗沟指有覆土的沟槽,密封性能好,可防止可燃气体窜出,又能保证盖板不会被搬动或破坏,从而减少外来因素的影响。
    设施内部往往还需要在局部采用明沟,当物料泄漏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沿沟蔓延。为了控制着火蔓延范围,要求限制每段的长度不超过30m,各段分别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7.3.3 本条对生产污水管道设水封做出规定:
    1 水封高度,我国过去采用250mm,美、法、德等国都采用150mm。考虑施工误差,且不增加较多工程量,却增加了安全度,故本条仍规定不得小于250mm。
    2 生产污水管道的火灾事故各厂都曾多次发生,有的沿下水道蔓延几百米甚至上千米,数个井盖崩起,且难于扑救。所以对设置水封要求较严。过去对不太重要的地方,如管沟或一般的建筑物等往往忽视,由于下水道出口不设水封,曾发生过几次事故。例如,某炼厂在工艺阀井中进行管道补焊,阀井的排水管无水封,火星自阀井的排水管串入下水管,400多米管道相继起火,多个井盖被崩开。又如有多个石油化工厂发生过由于厕所的排水排至生产污水管道,在其出口处没有设置水封,可燃气体自外部下水道串入厕所内,遇有人吸烟,而引起爆炸。
    3 排水管道在各区之间用水封隔开,确保某区的排水管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不致串入另一区。
7.3.4 对重力流循环热水排水管道,由于热水中含微量可燃液体,长时间积聚遇火源也曾发生过爆炸事故。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故提出在装置排出口设置水封,将装置与系统管道隔开。
7.3.7 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排水管道中多处设置了水封,若不设排气管,污水中挥发出的可燃气体无法排出,只能通过井盖处外溢,遇火源可能引起爆炸着火。可燃气体无组织排放是引起排水管道着火的重要因素之一,支干管、干管均设排气管,可使水封井隔开的每一管段中的可燃气体都能得到有组织排放,从而避免或减少可燃气体与明火接触,减少火灾事故。
    本条是参考国外标准制定的。近年来引进的石油化工装置中,生产污水管道中设了排气管。实践表明,这种措施的防火效果非常有效。
    参考国外的有关标准,对排气管的设计做出了具体规定。
7.3.8 本条是参考国外标准制定的,与第7.3.7条配合使用。第7.3.7条解决排水管道中挥发出的可燃气体的出路,本条是限制可燃气体从下水井盖处溢出,可以有效地减少排水管道的火灾爆炸事故。经在某化纤厂实施,效果较好。
7.3.10 本条是吸取国内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的事故教训而修订的。应急措施和手段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用事故池、排水监控池、利用现有的与外界隔开的池塘、河渠等进行排水监控、在排水管总出口处安装切断阀等方法来确保泄漏的物料或被污染的排水不会直接排出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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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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