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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静电接地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标准未做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标准未做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9.3.2 过去聚烯烃树脂处理、输送、掺混储存系统由于静电接地系统不完善,发生过料仓静电燃爆事故。因此在物料处理系统和料仓内严禁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如排风过滤器的紧固件、管道或软连接管的紧固件、振动筛的软连接、临时接料的手推车或器具等。料仓内若有金属突出物,必须做防静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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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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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灭火器设置
-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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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 火灾报警系统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 9.2 防雷
- 9.3 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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