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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雷
9.2.1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做接地。
9.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做电气连接。
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做接地。
9.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做电气连接。
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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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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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 5.7 其他要求
- 6 储运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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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消防站
-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 8.4 消防用水量
-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8.8 蒸汽灭火系统
- 8.9 灭火器设置
-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 8.11 建筑物内消防
- 8.12 火灾报警系统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 9.2 防雷
- 9.3 静电接地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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