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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气
5.3.1 饮食建筑电气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饮食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 饮食建筑中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作备用电源;
5 特大型、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的冷藏、冷冻设备宜配置备用电源;
6 饮食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相关标准的规定。
5.3.2 饮食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饮食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2 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制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有机组合;
3 为表达不同饮食建筑用餐区域的特定光色气氛,以及食品的真实性、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色温和照度要求。
5.3.3 饮食建筑各类房间照度的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 设在地下层(室)内的饮食建筑各类用房,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
5.3.5 各类饮食建筑的食品展示台、展示柜等应设局部照明。
5.3.6 饮食建筑中使用或产生水或水蒸气的粗加工区(间)、细加工区(间)、热加工区(间)、洗消间等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外壳、灯具、插座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操作按钮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5.3.7 饮食建筑的应急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5s。
5.3.8 厨房专间内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厨房专间外并应有明显标志,以免误开启。厨房专间内应配备紫外辐射照度计。
5.3.9 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5.3.10 厨房区域及其他环境潮湿场地的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
5.3.11 饮食建筑的弱电及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其经营性质、规模等级及管理方式的需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大厅、休息厅、总服务台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公用直线和内线电话,小型饮食建筑的服务台宜设置公用直线电话;
2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公共办公区域、休息厅、总服务台和顾客休闲场所等处,宜设置商业管理或电信业务运营商宽带无线接入网;
3 饮食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千兆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宜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宽的裕量;饮食建筑的每个工作区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信息端口;
4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宜设置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系统;
5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应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的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系统;
6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等候区、包间内应设置有线电视信号接口;
7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应设置背景音乐广播系统,该系统应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8 饮食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的加工区、厨房、传菜区域应设置图像监视系统;中型饮食建筑的加工区、厨房、传菜区域宜设置图像监视系统;
9 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应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中型饮食建筑宜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
10 除食堂外,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桌铃服务系统,中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宜设置桌铃服务系统;
11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应设置商业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根据商业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后台系统管理软件。
条文说明
5.3.6 饮食建筑的加工间、烹饪间、洗碗间属于潮湿场所,规定电气设备外壳等的防护等级是为了保证用电安全。
5.3.11 饮食建筑由于其业态和经营理念各不相同,对弱电及智能化的需求千差万别,本条仅列出常见的功能要求,各饮食建筑还需根据其运营需要增添相应的功能。
人数统计装置可作为饮食建筑的运营设备,建筑设计时仅做预留,待运营方案确定后再确定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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