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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3.1.2 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标准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标准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1.2 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标准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标准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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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
- 3.5 建筑模数
- 3.6 防灾避难
- 4 规划控制
-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 4.2 建筑基地
- 4.3 建筑突出物
- 4.4 建筑连接体
- 4.5 建筑高度
- 5 场地设计
- 5.1 建筑布局
- 5.2 道路与停车场
- 5.3 竖向
- 5.4 绿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筑物设计
-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 6.2 平面布置
-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8 楼梯
-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10 墙身和变形缝
- 6.11 门窗
- 6.12 建筑幕墙
- 6.13 楼地面
- 6.14 屋 面
- 6.15 吊 顶
-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 6.17 室内外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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