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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通风


7.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当不能设置外窗和洞口时,应另设置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2.3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7.2.5 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7.2.6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2.7 建筑内的公共卫生间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条文说明

7.2.1 建筑通风首先是满足室内人员健康的需求。良好的通风可以通过引入新风,带走大部分的室内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通风的另一个作用是降温。在过渡季节,当室外空气温度适宜时,可以通过建筑的合理空间组合、调整门窗洞口位置、利用建筑构件导风等处理手法,使建筑内部形成良好的穿堂风,带走室内余热,达到降温的目的。
    从需求上看,建筑物内各类用房均应有建筑通风。设计时,首先考虑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即直接自然通风)来满足建筑的通风需求。当受建筑或使用原因限制无法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等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包括通风装置和通风系统。
7.2.2 人员经常生活、休息、工作活动的空间(如居室、厨房、儿童活动室、中小学生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育婴室、养老院、病房等)应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本条中规定的通风口面积的最低限值保持了原《通则》的规定。进出风开口的有效面积应进行计算,计算时将开启扇开到最大通风位置,然后计算有效通风面积。
    除了保证必需的通风开口面积,良好的通风效果还依赖是否有通风路径。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进出风口的平面位置、高度等,以利于室内形成良好自然通风流场。
    设置在外墙上的悬开窗,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开启扇开启角度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启角度小于70°时,其面积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Fp=d(h+B) (1)

    式中:Fp——通风开口有效面积(m²);
              d——开启扇顶(或底边)到其关闭位置的距离(m);
              h——开启洞口净高(m);
              B——开启洞口的净宽(m)。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取开启后的最大通风洞口尺寸。
    厨房通往阳台的门,不应计入厨房的通风有效面积。
7.2.3 严寒地区的建筑冬季均需采暖。采暖期间建筑物各用房的外窗、外门都要关闭。一方面是冬季室内污染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又不能开窗换气造成热量损失。因此,要求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竖向或水平向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如窗式通风装置等)。
7.2.4 厨房、卫生间门的下方常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²的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15mm高的进风缝是为了组织进风,促进室内空气循环。
7.2.5 利用门做进风口,自然通风道和通风换气装置宜远离门设置,尽量减少通风不良区域,保证室内换气效果。
7.2.6 为了避免浴室、厕所、卫生间中的污浊空气影响周围房间的空气质量,无外窗的浴室、卫生间等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且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7.2.7 本条为新增条文。公共卫生间人流量大、使用频率高,仅依靠外窗通风往往难以达到要求。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很难保证公共卫生间相对于其他公共区域处于负压状况,容易对周边公共区域的空气产生污染。因此,在有条件时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以保证公共卫生间及周边区域的空气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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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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