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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可按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本规范4.0.1条规定时,应按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建筑分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1.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或功能分区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3所示。
3.1.3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顶层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3.1.4 作为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使上下段楼层连通的洞口,并应符合本规范3.3.2条规定。
条文说明
3.1.1 民用建筑在防火设计分类上有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两个主要判定因素,在这一点上,坡地建筑和非坡地建筑是一致的,而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根据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与坡地基地条件的结合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判定。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与坡地基地条件结合的要求在第4章相关条文中有详细叙述。本规范对坡地建筑的分段设计原则综合考虑了不同建筑性质部分结合基地地形因素的疏散、救援条件,在3.1.2条、3.1.3条中有详细的叙述。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相应的条件使上、下段均具有不低于非坡地建筑的防火性能时,则不能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分类,只能按非坡地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其建筑防火设计类别的判定即按建筑总高度确定。
3.1.2~3.1.3 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上下段建筑需按不同功能设置分段界面(如图3.1.2),分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上、下段的分隔界面为坡顶层楼板。除坡底层外,当坡顶层还提供了相应的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以坡顶层楼板为分段界面并设置所需的防火隔断,从而将上段建筑部分比照建筑高度相同、座落在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的非坡地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施救等防火性能不会因此而降低,故上段部分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下段部分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至坡顶层楼板,并尚须按3.2.1条设计;第二种情况为下段建筑高出坡顶层一层或若干楼层。这种情况下,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即建筑高度为上段部分楼层高度与下段建筑高出坡顶层部分楼层高度之和,而下段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从坡底层室外设计的地面至下段建筑所有楼层顶的高度,并还需要按3.2.1条设计,这种计算方式准确地反映了上、下段建筑在人员疏散的竖直距离、从相应室外设计地面进行灭火救援的难度等防火设计特性。第三种情况为下段建筑低于坡顶层一层或若干楼层。这种情况下,上、下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计算方式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而下段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从坡底层室外设计的地面至坡顶层楼板,即下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为坡底层室外设计的地面至下段建筑楼层顶高度与上段建筑吊层部分楼层高度之和,这种计算方式考虑了包含下段楼层和上段吊层的吊层整体部分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进行灭火救援的难度等防火设计特性,是该情况下将坡地建筑上、下段分段进行防火分类及设计的合理条件。
    对于需按不同使用性质设置分段界面的坡地建筑,按照防火疏散条件的不同,同样分有三种情况,与按照功能分区楼板设置分段界面的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相比较,由于其防火设计上的主要特征基本一致,故上下段建筑高度计算方法也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不同性质部分的疏散出口应严格分开。
3.1.4 分段界面对上、下段建筑的防火分隔是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其防火性能要求包括禁止开洞、构件耐火极限、窗槛墙或防火挑檐等防火分隔带的几何尺寸等方面,比常规建筑楼板提高相关性能要求,在3.3.2条中有详细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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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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