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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设施的设置
7.0.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7.0.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建筑总高度和使用性质综合确定。
7.0.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较大值确定。
7.0.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建筑总高度确定时,其送风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7.0.5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7.0.6 当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在平面上错位转换时,其专用转换通道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
条文说明
7.0.1 在坡地建筑防火设计分类确定后,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及设置范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本规范相关条款执行。
7.0.2 坡地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设计,作为消防设施设备的加强措施。
7.0.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取较大值确定,使于与建筑分类定性协调一致。
7.0.4 从建筑设计的经济性角度来说,分段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风机设备用房会影响坡顶层或坡底层的建筑平面布置,故可按照建筑总高度来计算风量,但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7.0.5 当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只有一层时,若按相关规范规定,以计算风量与规范表格列出风量的较大值确定加压风机送风量,可能造成上述加压部位的正压值超过规范规定值。因为规范表格列出的风量是采用公式计算后综合确定的,其计算参数中,开启门的数量至少是2(n=2,即楼层数为2)。当加压送风对象只有一层时,选用规范表格风量的前提不复存在。故提出此时可按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送风量。
7.0.6 当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在平面上错位转换时,其专用转换通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为了防止火灾烟气进入专用转换通道,提高通道的安全性。加压送风量参照封闭避难间的相关规定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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