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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泡沫灭火系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于石油化工、地下工程、矿井、仓库、飞机库、码头、电缆通道等场所的火灾防护。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如果设置的灭火系统不能起到预期的防护作用,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乃至人员的伤亡。要使建成的泡沫灭火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发挥预期的灭火效果,正确、合理的设计是前提条件;而符合设计要求的高质量施工、精心调试、严格验收以及平时的维护管理,则是最后的决定条件。
世界上工业发达的国家,应用泡沫灭火系统已将近一个世纪。在设计、施工和应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用技术也相当成熟。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有关泡沫灭火系统的标准、规范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泡沫灭火系统的应用也较早,目前已达到或接近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20 世纪90 年代初我国已颁发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但未涉及到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的内容。当时在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建设中,施工队伍复杂,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后的维护管理等关键环节都没有统一的要求,出现了无章可循的局面。因此,制定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世界上工业发达的国家,应用泡沫灭火系统已将近一个世纪。在设计、施工和应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用技术也相当成熟。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有关泡沫灭火系统的标准、规范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泡沫灭火系统的应用也较早,目前已达到或接近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20 世纪90 年代初我国已颁发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但未涉及到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的内容。当时在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建设中,施工队伍复杂,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后的维护管理等关键环节都没有统一的要求,出现了无章可循的局面。因此,制定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范的编制,是在吸收国外标准、规范的先进经验和国内工程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完成的。它对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提出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为施工单位提供了安装依据,也为监理单位、消防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了对系统施工质量的监督审查依据。这对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泡沫灭火系统的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世界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标准、规范不断地修改。我国也不例外,国家现行标准也不断地修改,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发展,与世界同步。
本规范的修订,是经过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和维护管理方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的修改内容,补充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改后增加的内容,在征得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修订而成,更加地充实和完善。
本规范是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与两个规范是一致的。
1.0.3 新增条文。随着我国建设市场中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目前在建设工程中,包括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的供应,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都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决定中标单位。标书一般由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撰写,其内容大致分为两部分,即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由投标单位根据技术文件和商务方面的要求,提出技术和质量保证,并作出使用年限、服务等承诺,最后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文件。本规范提出无论是工程技术文件还是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的使用功能。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制定中主要把本系统的组件、管材及管件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特殊性的要求作了规定,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已经作了规定的,在修订时没有写入,这是符合标准编写原则的。但这些相关规定在本规范中没有反映出来,因此本条规定:“……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样既保证了本规范的完整性,又保证了与其他标准的协调一致,避免矛盾、重复。
本条所指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除本规范中已指明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如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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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进场检验
- 4.1 一般规定
- 4.2 材料进场检验
- 4.3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 5 系统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泵的安装
- 5.3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 5.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
- 5.5 管道、阀门和泡沫消火栓的安装
- 5.6 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
- 6 系统调试
- 6.1 一般规定
- 6.2 系统调试
- 7 系统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系统验收
- 8 维护管理
- 8.1 一般规定
- 8.2 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 附录A 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 附录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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