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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车架和行驶性能


6.6.1 车架组件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架组件应设计成具有固定和运载推车式灭火器所有部件和零件的功能,且当推车式灭火器在竖立的位置向任何方向翻倒时,该推车式灭火器筒体或气瓶、喷射软管的固定单元和所有的其他部件应能得到保护。
6.6.2 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
    喷射软管组件和喷射控制阀应被安全地固定在贮藏盒或夹紧装置中。在危急的场合,喷射软管应能被快速简便地展开,并无绞缠。
6.6.3 行驶性能
6.6.3.1 推车式灭火器应设计成一个人能容易地在水平地面上和在有2%坡度的坡面上推(或拉)行。
6.6.3.2 推车式灭火器以竖直位置存放时,该车架应能靠自身的支撑稳固地竖立在地面上,当从竖直的位置倾斜10°时,应能靠自重返回其原位置。从竖直存放位置倾斜到推(或拉)行位置时,施加在手把上的力不应大于400N。推车式灭火器以斜躺位置存放时,从斜躺的存放位置抬起到推(或拉)行位置,则施加在手把上的力不应大于400N。当在手把离地面垂直高度为(80±5)cm的位置时,用来支撑手柄的力不应大于150N。
6.6.3.3 行驶机构应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或拉)行过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6.6.3.4 推车式灭火器在经受7.5.4所述的一系列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按其工作的位置正常地喷射,在完全喷射后,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b)如车轮、轴和推车的配件出现损坏,其损坏程度不应影响一个人正常移动推车式灭火器;
    c)不应有焊缝开裂;
    d)虹吸管不应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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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灭火器 GB810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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