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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运行监测、保护


5.5.1 仪表与传感器
    仪表与传感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进、出水管路上应设置指针式压力表,表盘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00mm,出水管路压力表宜选用电接点压力表(兼做控制仪表);
    b) 设备进、出水管路上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精度不宜低于0.5级,采用4mA~20mA标准信号传感器,也可采用标准电压信号传感器;
    c) 设备宜具有电力参数检测功能,检测参数包括各泵电流、电压、有功功率、电力能耗等,检测精度不宜低于2.5级;
    d) 设备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或可在控制系统中通过软件计算监测供水流量;
    e) 液位传感器的精度不低于1级,宜采用4mA~20mA标准信号传感器;
    f) 出水压力宜具有冗余压力监测功能;
    g) 对各类传感器的检测信号应做实时分析,传感器故障时,应有对应的报警信号和故障对策。
5.5.2 电气保护
    设备应具有对电源的过压、欠压、缺相、对异常的过流、短路故障进行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手动或自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5.5.3 泵机保护
    水泵与电机的监测、报警、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充分利用各类监测信息,对平时泵机运行参数的偏差做预警、报警;
    b) 对各种原因造成的泵机过载(超电流)应有报警保护措施;
    c) 对各种原因造成的电机过热(超温)应有报警保护措施;
    d) 泵机故障保护时,备用泵应在2s内自动启动;
    e) 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变频休眠、定时换泵等措施,避免零流量连续运行造成的高温现象;
    f) 水冷泵、管中泵、潜水泵、屏蔽泵、永磁电机泵应具有更完善的报警保护功能。
5.5.4 管路保护
    设备管路的预警报警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取2种以上压力监测措施,超压时设备宜减泵或降频运行,当超压不能有效控制时,应报警并自动停机,超压消除后,应自动恢复正常运行。对部分变频拖动的设备,宜设置适当规格的超压泄压阀,泄压阀动作时应有报警信号。
    b) 应设置水淹传感器,事故时应做报警、保护停泵。
5.5.5 缺水保护
     设备应采取措施,实时监测管网管路、调蓄装置的水源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设备入口压力降低至限定压力时,已运行的设备应自动关泵,水源恢复后应能自动开启恢复正常运行;
    b) 当调蓄装置缺水时,对应的调蓄装置不应运行,已运行的应自动停止并作报警,等待补水恢复。
5.5.6 气压罐监测报警
    设备宜采取措施,监测气压罐的预充气,当气压罐偏离最佳工况至一定程度时(可设置),应有预警报警。
5.5.7 噪声、振动报警
    宜设置噪声、振动传感器,设备的噪声、振动监测异常时应有预警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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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GB/T3859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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