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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1类:爆炸品
4.2.1 一般规定
4.2.1.1 爆炸品包括:
a)爆炸性物质(物质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形成气体、蒸汽或粉尘爆炸环境者,不列入第1类),不包括那些太危险以致不能运输或其主要危险性符合其他类别的物质;
b)爆炸性物品,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的数量或特性,不会使其在运输过程中偶然或意外被点燃或引发后因进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外部产生任何影响;
c)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a)和b)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c)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a)和b)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4.2.1.2 爆炸性物质是指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也包括在内。
4.2.1.3 爆炸性物品是指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4.2.2 项别
第1类划分为6项。
4.2.2.1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整体爆炸是指瞬间能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4.2.2.2 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4.2.2.3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项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和物品:
a)可产生大量热辐射的物质和物品;
b)相继燃烧产生局部爆炸或进射效应或两种效应兼而有之的物质和物品。
b)相继燃烧产生局部爆炸或进射效应或两种效应兼而有之的物质和物品。
4.2.2.4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项包括运输中万一点燃或引发时仅造成较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主要限于包件本身,并预计射出的碎片不大、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包件几乎全部内装物的瞬间爆炸。
4.2.2.5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a)本项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性、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发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极小的物质。
b)船舱内装有大量本项物质时,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较大。
4.2.2.6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a)本项包括仅含有极不敏感爆炸物质、并且其意外引发爆炸或传播的概率可忽略不计的物品。
b)本项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
4.2.3 爆炸品配装组划分和组合
4.2.3.1 在爆炸品中,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物品在一起能够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增加事故概率或在一定数量情况下不会明显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视其为同一配装组。
4.2.3.2 第1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具有的危险性类型划归6个项中的一项和13个配装组中的一个,被认为可以相容的各种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列为一个配装组。表1和表2表明了划分配装组的方法、与各配装组有关的可能危险项别的组合:
a)配装组D和E的物品,可安装引发装置或与之包装在一起,但该引发装置应至少配备两个有效的保护功能,防止在引发装置意外启动时引起爆炸。此类物品和包装应划为D或E配装组。
b)配装组D和E的物品,可与引发装置包装在一起,尽管该引发装置未配备两个有效的保护功能,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该引发装置意外启动不会引起爆炸。此类包件应划为D或E配装组。
c)划入配装组S的物质或物品应经过1.4项的实验确定。
d)划入配装组N的物质或物品应经过1.6项的实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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