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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8类:腐蚀性物质
4.9.1 一般规定
腐蚀性物质是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本类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
1)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min、但不超过4h之后开始的最多14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1)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min、但不超过4h之后开始的最多14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2)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钢或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4.9.2 第8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的划分
根据腐蚀性物质的危险程度划定三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非常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符合第8类标准并且吸人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 )为I类包装、但经口摄入或经皮接触毒性仅为Ⅲ类包装或更小的物质或制剂应划入第8类。
4.9.2.1 I类包装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3min或少于3min之后开始的最多60min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4.9.2.2 Ⅱ类包装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3min但不超过60min之后开始的最多14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4.9.2.3 Ⅲ类包装
Ⅲ类包装包括:
a)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min但不超过4h之后开始的最多14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b)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非复合型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如对钢或铝进行的第一个试验表明,接受试验的物质具有腐蚀性,则无须再对另一金属进行试验)。
b)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非复合型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如对钢或铝进行的第一个试验表明,接受试验的物质具有腐蚀性,则无须再对另一金属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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