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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3类:易燃液体


4.4.1 本类包括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
4.4.1.1 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易燃液体还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
    a)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
    b)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4.4.1.2 液态退敏爆炸品,是指为抑制爆炸性物质的爆炸性能,将爆炸性物质溶解或悬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态物质后,而形成的均匀液态混合物。
4.4.2 符合4.4.1.1易燃液体的定义,但闪点高于35℃而且不持续燃烧的液体,在本标准中不视为易燃液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被视为不能持续燃烧:
    a)按照GB/T21622规定进行持续燃烧试验,结果表明不能持续燃烧的液体;
    b)按照GB/T3536确定的燃点大于100℃的液体;
    c)按质量含水大于90%且混溶于水的溶液。
4.4.3 第3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的划分
    易燃液体的包装类别根据“按易燃性划分的危险类别表(表3)”中的闪点(闭杯)和初沸点确定。
表3 按易燃性划分的危险类别表
4.4.3.1 对于易燃且易燃为其唯一危险性的液体,使用表3确定其危险类别。
4.4.3.2 对于另有其他危险性的液体,应考虑到表3确定的危险类别和根据其他危险性的严重程度确定的危险类别,按照其主要危险性确定分类和包装类别。
4.4.3.3 闪点低于23℃的黏性物质,例如色漆、瓷釉、喷漆、清漆、黏合剂和抛光剂等,可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2.3小节规定的程序根据下列内容划入Ⅲ类包装:
    a)用流过时间(秒)表示的黏度;
    b)闭杯闪点;
    c)溶剂分离试验。
4.4.3.4 闪点低于23℃的黏性易燃液体,例如油漆、瓷釉、喷漆、清漆、黏合剂和抛光剂等,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划入Ⅲ类包装:
    a)在溶剂分离试验中,清澈的溶剂分离层少于3%;
    b)混合物或任何分离溶剂都不符合6.1项或第8类的标准。
4.4.3.5 由于在高温下进行运输而被划为易燃液体的物质,列入Ⅲ类包装。
4.4.3.6 具有下列性质的黏性物质:
    ——闪点在23℃~60℃之间;
    ——无毒性、腐蚀性或环境危险;
    ——含硝化纤维素不超过20%,而且硝化纤维素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
    ——装在容量小于450L的贮器内。
    如符合下列条件即不受本标准的约束(空运除外):
    a)在溶剂分离试验(见GB/T21624)中,溶剂分离层的高度小于总高度的3%;
    b)在用直径6mm的喷嘴进行的黏度试验(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2.4.3小节)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流过时间大于或等于60s;
    2)流过时间大于或等于40s,且黏性物质含有不超过60%的第3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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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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