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 信息的审核发布


    7.1 消防产品信息公布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强制性认证产品信息和技术鉴定产品信息报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批准,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信息退回建立信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或技术鉴定机构。
    7.2 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信息公布机构报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信息和技术鉴定产品信息进行审批,对经批准同意发布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消防产品信息公布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布指定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互联网域名:www.cccf.com.cn)”上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全部内容。
    7.3 对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审批不予公布的信息,消防产品信息公布机构不应公布有关信息,并按照审批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管理 XF/T1465-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